苏华律师:农夫山泉用浙江省标准进行生产当无问题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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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编者按]近日,媒体曝光农夫山泉现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由农夫山泉参与制定.

[编者按]近日,媒体曝光农夫山泉现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由农夫山泉参与制定。农夫山泉在广东生产饮用水,而使用浙江的地方标准是否合法?农夫山泉到底该使用哪个标准生产?北京盈科所产品质量领域专业律师苏华律师(微博)接受和讯公益连线,就此在法律层面提出了一些看法。

目前为止,就本次事件媒体报道中共出现了四个相关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9298-2003(含2008年两次批单修改);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广东省标准DBS44/001-2011,还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其中农夫山泉的生产标准为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但其被报道产品(农夫矿泉水)的产地却在广东省河源万绿湖。

和讯公益:农夫山泉是该依据浙江省DB33/383-2005标准,还是广东省DBS44/001-2011标准进行生产?

苏华律师: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虽本次事件中的产地在广东河源,但因生产企业为浙江的农夫山泉(这也涉及到食品包装上对生产者标识的合法性问题,相信农夫山泉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出错),该企业所在地为浙江杭州,所以用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进行生产与标识当无问题。

和讯公益:如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达不到国标GB19298-2003(含2008年两次批单修改)及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结果如何?

苏华律师:毫无疑问在效力上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如发生上述情况,浙江省标准内的相关内容(未达标部分)自动失效、作废,不能作为企业生产产品的依据,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款也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确定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是不容突破的底线,纯理论上而言GB5749-2006的效力应当比GB19298-2003还高。

和讯公益:如农夫山泉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苏华律师:这里也分两种情况,(1)仅在标准内容的违反,而其水的质量是符合GB19298-2003与GB5749-2006的;(2)还是两种都违反了,即标准内容上违反规定,而水的质量也不符合GB19298-2003与GB5749-2006要求;在第一种情况下,违反者责任很轻,消费者也没有受到侵害,难以进行索赔;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责任严重,其实质就是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然,在目前情况下,索赔的程序上会有些复杂,同时,如该产品质量涉及到安全上的隐患,企业还将面临召回的责任。

和讯公益:农夫山泉参与制定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是否合适?

苏华律师:这很正常,也符合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事实上生产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是一种常态,毕竟生产企业是产品的提供者,其对产品的设计、生产、质量性能、消费者需要等最为熟悉,而且企业也仅是标准的参与方或起草方,而不是负责方。

产品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有价值服务的载体,是企业的生命与核心竞争力,产品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是漠视产品问题,漠视消费者声音,漠视相关法规。本次事件中最关键点在于农夫三泉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浙江省DB33/383-2005的要求高于GB19298-2003及GB5749-2006,则其必要符合DB33/383-2005),这是个基本事实问题,我们相信凭目前的技术手段很容易查明,翘首以盼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

上述分析仅据现有报道到的情况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看法,并非对具体案件或事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