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女名誉权 我国名誉权规定要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系亲属的名誉权?
品牌的力量 7级 2007-11-23 回答 “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同时在程序上也解决了象施利聆案那样死者继承人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的困难。
” 公民有“已故亲属名誉权”。请注意这一权利同“已故亲属的名誉权”之间的区别。前者的权利主体是活着的人,是说公民有权拥有名誉好的已故亲属。后者的权利主体是死去的人,是说死去的人有权拥有好的名誉。
“已故亲属名誉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它呢?魏永征解释说:“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死者名誉应予保护。死者名誉实际上是指死者生前的名誉,亦即对死者生前行为表现的社会评价。
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意诋毁而不受到任何制裁,这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而且也不利于宏扬社会正气、维护安定团结。死者名誉遭到不法损害,受到不利影响的首先是他的近亲属,他们会陷于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还可能受到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疏远,以至丧失某些本应得到的利益。
这意思就是说,既然死人不能有权利,活人又不能继承那权利,那就把它说成是活人本来就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确认了先人具有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认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函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评论0 0 0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