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莲丈夫 丈夫遇车祸身亡 婆媳为赔偿金分配问题上法庭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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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因为赔偿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公婆将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认为,死者儿子系未成年人,可以多分;父母及妻子应平均分配湘潭在线7月9日讯

■因为赔偿金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公婆将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

■两审法院均认为,死者儿子系未成年人,可以多分;父母及妻子应平均分配

湘潭在线7月9日讯(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黄戌娟)丈夫车祸去世,媳妇与公婆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闹上法庭。在媳妇看来,自己与丈夫在外务工十余年,未与公婆住在一起,相比较而言,她与丈夫的关系更近,对丈夫的依赖程度更紧,所以在这次分配上更应得到照顾。

婆媳为赔偿金上法庭

2012年5月6日下午6时,曾某驾车不慎与徒步行走的刘赢相撞,造成刘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曾某和刘赢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去医药费,共计赔偿经济损失43.2万元,并已经支付到位。

除去丧葬费用等,还剩余38万元在第三人手上留存。因为在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赢的父母刘伟林夫妇将儿媳马金莲及孙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款20.6万元。

妻子不服一审判决

对此,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共有纠纷,剩余的38万元赔偿款应优先分配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剩余部分再作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其中,刘赢的儿子系未成年人,需升学就读及日常生活,又无生活来源,可以多分;刘赢的父母及妻子应平均分配。

据此,法院认定,被扶养人刘赢之子的生活费为2.365万元;被扶养人刘伟林的生活费为1.8676万元;被扶养人刘赢之母的生活费为2.4423万元。除去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款还剩余31.3251万元。刘赢之子可分得13.3251万元,刘伟林夫妇及儿媳各可分得6万元。遂判决刘赢之父刘伟林享有7.8676万元、刘赢之母享有8.4423万元、刘赢之妻享有6万元、刘赢之子享有15.6901万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赢的妻子马金莲不服,提起上诉。在她看来,自己与死者外出务工十余年,未与父母住在一起,从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中对死者依赖的紧密程度上分析,对她母子予以照顾,更符合“合理分配”原则。原审法院判定自己与公婆平均分配,适用法律错误。

7月8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审理认为,刘赢是刘伟林夫妇之子,虽然婚后为了生活在外务工,未与父母同住,但不能据此认定刘赢与刘伟林夫妇生活不紧密,刘伟林夫妇在生活上对刘赢没有依赖。“从与刘赢的关系远近来看,刘伟林夫妇和马金莲都属于刘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