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人格权法 全国人格权法研讨会提出 人格权法应在民法中独立成编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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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全国人格权法研讨会近日在重庆市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

全国人格权法研讨会近日在重庆市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承办。人格权法研究领域的50余位专家就“人格权的属性”、“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法编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民法必须法典化,人格权法必须独立成编。

人格权外延不能无限延展

“人格权的外延不能无限延展,例如姓名权不能归类到人格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姓名权并非人格权。首先,它与人本身并无关系,即并非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要件,人无姓名并不影响其存在。其次,人格权不能被放弃,而姓名权可被改变、可被放弃。

“基于人格权的属性,可对自然人人格进行区分,其麾下的商事人格权具有相对的可继承性。”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苏号朋认为,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虽具有强烈的身份归属性,即与自然人的物理存在相始终,但并非意味着自然人所具有的商事层面的人格权益不能被剥离出来并被赋予可继承的性质。

以美国的公开权制度为例,具有公开权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所拥有的公开权在法定期限内不灭失,并可由其继承人享有,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即附加在公开权之上的财产价值使得在原所有人死亡后仍然可为其继承人带来财产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认为,法人人格权的确立是建构法人制度的核心。立法者和学者应研究的基本问题应是如何定义法人的外延,具体而言,应对法人的内涵作扩大的解释,即将自然人之外的其他组织,通过最基本的抽象人格制度,即团体人格来建立一种新的法人制度。但是具体采取哪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有继续深入探讨的意义。

民法法典化已经势在必行

“民法必须法典化,人格权法必须独立成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民法法典化势在必行。第一,民法体系化意味着价值体系化。法典化有利于研究立法背后的原则和精神。法律人不能仅仅局限于文本条文本身的理解。

只有价值在统一和谐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民法价值的实现。民法体系化与价值体系化,二者不可分割。第二,民法价值的多元化趋势需要民法法典化。民法以单一的私法自治理念作为核心价值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现代民法应以人文关怀为核心价值。

从一定程度上讲,人文关怀已经形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当人文关怀与意思自治冲突时,应取前者而舍后者。第二,人格权法必须独立成编,因为传统民法是不完整的。财产权通过物权债权已独立成编,身份权通过继承制度也已独立成编,但人格权还没有,这既造成现代民法体系的不完整,也不能体现出对人文的关怀,更不能体现出现代民法价值的核心、导致造成一些误区的产生。

误区一,有人认为制定侵权法已足够。但作为一部救济法,其是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误区二,有人认为人格权法的内容很狭窄。

事实上人格权法的内容可以很广泛。比如其他法律无法作出回应的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都可被人格权法所涵盖。

人格权亟待全方位的保护

清华大学教授王洪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洪、西南大学博士阳雪雅针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主题发言,认为人格权的具体权益亟待民法、侵权责任法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王洪亮从侵害人格权所获利益的返还进行发言,王洪则集中探讨了如何对人格上的财产利益提供民法保护,阳雪雅从“劳动者自愿放弃休息权”的角度探讨了对人格权进行全方位保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