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联扔鞋事件,不过是姚明起诉可乐公司的重演!
昨天晚上,CBA第二轮深圳对广东的比赛中,回归CBA首秀的易建联在上半场因脚步不适,直接脱掉了赞助商李宁提供的球鞋,与裁判沟通无果后径直返回更衣室,之后易建联又返回到了场上。这一事件瞬间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几乎被刷屏。
之后,易建联更新了自己的微博并表示了歉意,并且表示愿意接受责罚,但是即便如此,新华社还是撰文狠批了易建联,说他伤害的是CBA,情商和球商都不够!
不过,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事儿是不是和当初姚明起诉某可乐公司有点像?
当初某可乐公司成为了中国男篮的赞助商之一,但是,在其后来发售的相关产品中,一款市场上热卖的一种产品的瓶身上,印有三名中国男篮队员,包括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在内的广告设计,而经过姚明核实,他并没有授权该公司使用其肖像权!
因此,姚明一纸诉讼将该可乐公司告上法庭,指责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并用于商业销售,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不仅要求该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还要求1元钱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在当时,该可乐公司认为,作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就拥有了许多权力,而且这个权力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并且有权使用队员的肖像权;此外,这些包装等等相关的活动和设计,都是为了支持中国男篮及普及篮球运动,并备战当年的亚锦赛。
不过,最后的结果大家也都知道,双方和解,姚明撤诉,该公司确定不再生产,不过,这姚明的1元钱损失费也没有拿到。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是不是属于某个体制内的人,就必须把自己出卖给联赛的赞助商,让球员来买单?
显然在今天,这个问题又被提出来了,尽管可能在程度上有所不一样,当初的姚明是维护自己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而易建联和周琦他们看起来只是一双穿自己鞋子的问题而已,但是他们的本质就是在暴露一个问题:CBA也好,中国男篮也罢,是不是赞助商赞助了这个团体或者组织,组织内的人也就要必须成为赞助协议的牺牲品呢?
虽然新华社在内的大部分媒体在狠批易建联,但是到底这个规定是否人性化,是否真的正确,确实还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