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荣知乎 我叫陈光荣 含冤十四年 有良知的人请转发(转)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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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叫陈光荣,回族,现年57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1997年,回族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市容委残害致死,为讨还公道,我与穆

我叫陈光荣,回族,现年57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1997年,回族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市容委残害致死,为讨还公道,我与穆秉琪等五人作为死者家属委托的代表,赴北京上访。西安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五人走私团伙"的罪名将我们从北京抓回,之后又以"投机倒把罪"将我逮捕。

接着又通过伪造证据、销毁法律文书等手段,构陷罪名,将我生拉硬扯进判决早已生效且与我毫无关系的陕西省碑林博物馆"乐府钟"被盗案之中,并认定我构成"盗窃文物罪",并判处无期徒刑。

蒙此不白奇冤,我抑郁难平,多次申诉求告,均无善果。至今,我身处牢狱之中已达十数年,遭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病痛缠身,垂垂老矣,此生所求无他,唯望国家能洗刷罪名,还我清白。

现将我所知道的案情略述如下,不周之处尚请贵院详查: 1986年11月9日下午,陕西省碑林博物馆"乐府钟"被盗。十年后的1996年11月4日该馆职工张永明告发,6日西安市公安局文物缉查处填写了一份真实的《重大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11日犯罪嫌疑人江影、张小辉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一直到1997年8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为止,在此长达十个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所有的法律文书,以及涉案人江影、张小辉、张永明等的口供中都只字未提"陈光荣"这三个字。

上述立案登记表中"案犯简况"一栏也只注明"江影、张小辉、张金耀(在逃)"三人。

"主要案情"一栏写道:"一九八六年夏天,江影伙同农民张小辉盗窃碑林博物馆正在展出的国家一级文物秦代‘乐府钟’一件。后江影又将该文物以二万元人民币卖给永宁村张金耀。赃款由江影、张小辉共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影构成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小辉犯盗窃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随即生效,二被告已经开始服刑。

可见,最初本案与我并无任何牵连。   可是,在我被逮捕后,律师介入却发现了另一份《重大经济案(立案)登记表》,其签发日期和前一份表格相同,都是1996年11月6日,但"案情简况"一栏的内容却变成了四人:"江影、张小辉、张金耀、陈光荣"。

相应的"主要案情"也做了调整:"……江影通过张金耀以两万元人民币将该文物卖给了陈光荣"。问题在于,在96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可能将我作为一名同案犯进行登记,因为在当时没有任何人提到过"陈光荣"这三个字。

因此有必要质问: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证据认定我为同案人的?而且如果在当时已经将我登记在案,为何时隔一年之后才逮捕我?并且在1997年5月16日西安市检察院下发的第119号起诉书和8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的(1997)第121号刑事判决书都只字未提我的名字,似乎检察院和法院对其他犯罪嫌疑人都依法追诉和裁判,而唯独对我却网开一面。

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第二份《(立案)登记表》存在着重大的造假嫌疑。 在97年9月张金耀被抓获后,或许是受人胁迫诱导,其作假证指称,在1986年10月的某一天,我曾在本市西大街460号住处告诉他,香港有人愿意出高价收购陕西省碑林博物馆内展出的秦代文物"乐府钟",无论谁将东西弄出来,我都愿意出十万元人民币购买。

陕西高院在其两次裁决中都采信了这一口供。但这一供词却是疑点重重:其一,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和它相互印证;其二,张金耀对"授意"的确切时间一直说不清楚;其三,张金耀在一审开庭时说我是在西大街实验剧场对面的房子给他"授意"的,而事实上我从未在西大街实验剧场对面住过,实验剧场对面也从未有过西大街460号,而且西大街实验剧场对面的房子是坐北向南,我所住的西大街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