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辉社长 关于蔡永田 刘国辉孙长志敲诈勒索罪变更寻衅滋事罪几点看法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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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关于蔡永田,刘国辉孙长志敲诈勒索罪变更寻衅滋事罪几点看法 在青冈县公安局指控蔡永田和孙长志刘国辉犯有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我们作为的蔡永田和孙长

关于蔡永田,刘国辉孙长志敲诈勒索罪变更寻衅滋事罪几点看法 在青冈县公安局指控蔡永田和孙长志刘国辉犯有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我们作为的蔡永田和孙长志刘国辉亲人,为作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无罪辩解。尽管作为亲人应理智平和的看待这一起案子,但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被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确实使我难以平和。

一个农民,一个普通农民,因为受到了村委会非法抽地的侵害,而依法上访,这有什么错?在上访过程中,村委会怕违法行为得到惩处,村领导怕丢乌纱帽,而指派工作人员劝说,找中间人协商,给了被告人补30亩,作为抽地损失补偿,即使这30亩土地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的,那又有什么错?而公安机关、不顾这些明明白白的事实,非要把这个普通农民定罪。

这究竟是为什么?在某些人眼里,一个农民敢于告村委会、乡政府,而且竟然敢让政府给什么补偿土地,这简直是不能容忍的。本案的实质或许就在这里。 一个普通农民受到了强大权力的侵害,作为亲人我们毫不犹豫地为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挺身而出澄清事实。

下面我仅就几个主要问题发表看法,因为我们的很多意见早已提供给了有关部门。 一、事实究竟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所调查的全部证据,均回避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双庆村委会、及建设乡政府是否收回非法农民的承包地了,同时,公安局所有证据也均回避了农业税因为有多少承包地就拿多少农业税,为什么没有采纳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直接证据,所谓敲诈勒索村委会的细节,只是半杜撰半夸张的说要挟说:“不让上访行就得给地。

”“如果不给地上访就继续上访,如果给了就罢访,并立字为证。” 这些指控不是事实,根本经不起一点点推敲。 第一、证人证词中均未叙述过程,只是做了概括。 所有证词均认定蔡永田孙长志是先提出来要地,却没有一份证词叙述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怎样的情况下,用什么词句提出来的。

这种证据是不能采信的,因为一个证据是对一个事件或事物的客观描述,而不能只概括的归纳出一个观点。观点就是观点,不是证据。

第二、所有证明关于要钱内容的证据均是村委会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所找的中间人提供,而没有一个是上访的农民提供。 村委会是利害关系人,姜再付,(书记)方占一(会计),这俩人的证词怎么能够轻易采信呢?要认定这一事实,至少应该听听上访农民一方的说法吧。

第三、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先提出要钱的说法不符合事件发展的逻辑规律。 尽管这俩证人的证词有虚假之处,但对于双庆村委会,建设乡政府、阻止蔡永田等人上访,用尽了劝说、讨好的手段的描述却是没有争议的事实。

。这一系列事实,说明双庆村委会,乡政府阻止农民上访的决心是有多么的大。双庆村委会,乡政府应当知道,蔡永田孙长志等人上访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的问题,双庆村委会必须退还地。

这难道只是请吃一顿饭和理个发就能摆平的吗?村委会当然知道必须拿出钱来,也知道即使拿出5万元10万元也比承认违法多收地,进而直接退还耕地(30亩土地)比给全村每一个缺地农民的地强的多。

于是,双庆村委会乡政府也就这么干了。双庆村委会主动提出给点钱摆平(地 ),这才是符合事件的发展规律和逻辑的事实。至于给付数额多少的问题,肯定会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所以,事实是双庆村委会先提出的给地30亩土地,而不是蔡永田孙长志提出的要钱。

第四、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的所有供述均是双庆村委会先提出给钱。 尽管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只是一个人,而双庆村委会乡政府方有好几个人作证,但不能仅从数量上认定证据的真伪,多也好少也好都只代表了一方。

要通过客观科学的分析凭着警官的良心或“自由心证”来决定应该采信谁的证据。 二、不管是双庆村委会先提出给钱还是蔡永田刘国辉先提出要钱,蔡永田都不构成敲诈勒索。 尽管本案在事实上有一些争议,尤其是先给地还是先要地问题更是双方观点截然相反,但其实这都不影响对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得30亩土地性质的定性,不论什么情况,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的行为都不构成敲诈勒索。

理由是: (一)敲诈勒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蔡永田得到并占有30亩土地的行为,是有合法根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双庆村委会在2010年至2015年甚至到现在一直在侵占农民耕地,已严重侵犯了包括在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内众多农民的权利,蔡永田作为全村群众的代表,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应是正当而且应该鼓励的事情,蔡永田要求赔偿也是法律所支持的。

既然是法律支持可以取得赔偿,那么,在取得过程中,是权利人主动要,还是责任者主动给,当然不会影响事物的性质,不可能因为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就改变了合法性。

至于说他提出赔偿的数额,即使多于法定的数额,那也是他的权利。双庆村委会给不给与给多少,那也是双庆村委会的权利。如果有争议谈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再说,就合理性而言,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代表几乎全村群众上访,他当然可以代表全村群众提出一个赔偿的总数,这样的话,假设十万元也不多。

即使他只代表七八个上访人,差旅费、误工费、30亩土地也不算多。 当然,这样算帐并没有多少意义,只要蔡永田向双庆村委要30亩土地有合法的依据,至于要多少都不会因此改变要求的性质。

在这里,我做两个假设,事情就更清楚了。假设蔡永田孙长志要了10亩地,你是不是认为敲诈勒索呢?你如果说不是敲诈勒索,那么,他提出抽地赔30亩土地就会变成敲诈勒索了吗?当然不会。

再假设,当时蔡永田孙长志和双庆村委。没有达成一致协议,而是采取了起诉到法院的途径,他提出3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然后经调解得到30亩土地,你还会认为他是敲诈勒索吗?当然不会。

好,既然通过诉讼程序得到30亩土地不算敲诈勒索,怎么可能在诉讼外调解就构成敲诈勒索了呢?协商、检举、上访、调解、起诉、仲裁等等均是合法的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不会改变当事人赔偿要求行为本身的性质。

换句话说,凡是能通过起诉提出的要求,决不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提出就变成了违法犯罪。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引用一个著名的案例,我要引用一下2001年7月15日法制日报的文章《这是索赔不是敲诈》引用,这个著名的案子与今天的案子何其相似,如果说区别,只是该著名案例中冰淇淋的价格只有1.

5元,而蔡永田的损失最少也以数万元计,王君索要50万元,而蔡永田孙长志只得到9000元。

当然,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二审法院对该案的认定。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王君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是基于两点理由:第一、王君索赔存在一个合法的前提,即他作为经销者向厂家索赔是合法的;第二、王君在索赔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使用犯罪手段。

本案数额的大小是索赔中量的积累,不会质变为敲诈勒索。至于王君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 说的多么透彻明白啊,凡乎稍微变点词句,就是本案对蔡永田孙长志行为的判决了。

那就是,第一、双庆村委向农民非法抽地,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作为受害者向双庆村委要求还地和索赔是合法的;第二、在索赔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使用犯罪手段。本案数额的大小是索赔中量的积累,不会质变为敲诈勒索。

至于蔡永田要继续上访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此事,那也是他的合法权利。 (二)从整个上访过程看,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的看到,蔡永田孙长志一开始就是为了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才上访,只是反映双庆村委会非法抽地,要求有关部门按法律解决问题,并没有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的要求。

事实上,如果上访一次很快就把问题解决掉,也就没有多少上访损失,给非法抽地(30亩土地)的基础也就没有了。

仅从上述这一事实,就可看出蔡永田孙长志上访根本没有敲诈谁的故意,其行为与敲诈勒索的情况明显不同。敲诈勒索均是毫无例外的先找到被敲诈对象,提出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就如何如何。

而蔡永田孙长志等人已经上访了好长时间,也从未找过双庆村委会提什么要求,只是后来双庆村委会主动找他们,才发生的(补地)给地和要地的问题。这哪里有一点敲诈勒索的影子呢? (三)双庆村委会为什么要给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等人30亩土地。

双庆村委会“双庆村委会为保证社会稳定,以全乡工作大局为重,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了协议,并补偿被告人30亩土地。

”难道双庆村委会给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30亩土地真的是为保证社会稳定,维护大局? 第一、如果双庆村委会真的没有非法抽地,完全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蔡永田孙长志等人,还有建设乡政府难道没有这点水平吗?第二、如果确实非法抽地,那就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改错的精神纠正错误,将非法抽的土地全部退给农民。

而双庆村委会却不是这样,这难道也是为保证社会稳定,以全村工作大局为重?难道双庆村委会没有考虑过,全村每一个农民都应得到自己应得土地,实际却只给了几个人。

这样做只能引发没得到土地的人也加入上访,这难道有利于社会稳定? 可见,双庆村委会根本不是为大局着想,也根本不从依法、公平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他们只是想把事压下,不使违法收地的事件大白于天下,保住自己的政绩和乌纱帽而已。

为了压下,为了既不给所有的农民退还地,又能使农民不再上访,双庆村委会想到了采用讨好上访代表的办法,支付上访代表应得的退还耕地款,条件是让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等人做其他农民的工作,这在所谓协议书里写的再明白不过了。

当然用词是搞好工作,起积极带头作用,但实际分明是指不再揭发双庆村委会的错误。 (四)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是否有要挟乡政府的行为。

即使按乡政府一方的说法,蔡永田孙长志称如得不到地就继续上访。这是否算是要挟呢? 上访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尤其是为了众多百姓的利益检举双庆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应该得到赞扬,这样的人实在太少,应该多起来。

乡政府如果没有问题,就不应该害怕群众上访,公民检举反映的问题即使不准确甚至不属实,只要不是故意编造事实进行诬陷,那就是合法的,这怎么算要挟呢?如果村委会有错误,那说明上访的内容准确,村委会应该纠正错误,这又怎么算要挟呢? 政府只能被另一个本身就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爆炸、杀人行为)所要挟,决不可能被一个合法行为(比如上访)所要挟。

最后,无论如何,本案有着多方面的特殊性,有这样多的疑点,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给蔡永田孙长志洗冤。

五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又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公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永田孙长志刘国辉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进京上访,只是其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寄希望于通过更高权力者,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无奈之举。作为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上访者的权利,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上访者的合法诉求,而不是激化矛盾,一味阻止、打压甚至刑事入罪,这样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将上访人完全推到政府的对立面,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深入的今天,行政官员应当更多运用法律思维,用“疏”的方式把群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而不是用“堵”的方式来阻断群众的呼声。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