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打假 评:打不完的假货 制假售假需要多少犯罪成本?
在南昌市这起特大假冒伪劣卫生巾案当中,我们可以明晰地看到每包卫生巾直接开支成本2~3元,而纯收益是成本的3~4倍,处罚成本尚未可知,但枚举一些先例对比便可见一斑。
2009年底和2010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且缓刑三年执行。2011年,淘宝店主李志峰因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万6千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项调查显示,我国100个制假案中,平均判刑仅有2~3人,对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造假犯罪成本不可谓不低。
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日本《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在自知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的,可能被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又或者同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美国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
细数我国2000年新修订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仍显较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而不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对于制假者的惩罚起刑点过高,《刑法》中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为售价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立案标注的售假金额必须达到10万以上;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信用中介管理及征信管理条例等一些具体法规尚未出台实施。
面对无孔不入、无所不为、无以复加、无法估量、无法无天的假冒伪劣产品、制假售假的商家,我们呼吁,让制假者的逃逸机制不复存在,降低法律层面对制假售假的起刑点。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如果法律不严,就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增加造假的犯罪成本,打假须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