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5年后真相 再谈彭宇案真相 为何5年后才公布彭宇案真相
6月8日,报道了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过马路时因无人施救遭“二次碾压”死亡,报道刊发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在感慨、悲叹路人冷漠的同时,再度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地还原了对“彭宇案”的判决: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文章称,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对于“彭宇案”被误读的原因,文章指出,由于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的“人设”定为“好人蒙冤”,比“撞人该赔”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眼睛;同时人性的自私因子使大众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微博中提到,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入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同时提醒,“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彭宇案为何5年后才真相大白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瞭望新闻周刊》1月16日
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这是“彭宇案”的真相;不过,这真相就像耍大牌的明星——来得太迟了。
在“彭宇案”后的5年里,每每有见死不救、见老跌倒不扶事件发生,“彭宇案”就会成为舆论进行道德追问的靶子——而在“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的真相面前,以前所有对“彭宇案”的道德追问都成了误读。
真相不明,是催生“误读”的温床。只有真相走在“误读”的前面,“正读”才会如影随形。在拷问对“彭宇案”的舆论误读的时候,为什么不反思“彭宇案”真相的姗姗来迟?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进行推理分析,本身就存在判罚漏洞,这是此事件招致舆论的逆反解读的一个重要诱因——当时舆论解读如此逆反,为何不及时公布真相?
最近几年,“彭宇案”又逐步成为承载公众舆论道德焦虑的标志性事件。在道德焦虑中解读此事件,有些人做的的确有些过分。去年徐寿兰去世,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南京徐老太”终于死了》的帖子——其实,无论徐寿兰和彭宇是否相撞,徐寿兰这个年迈之躯都不可能承受社会道德滑坡之重,哪有何必对一个过世的老人恶语相加?
“彭宇案”后,只要一有青壮年和倒地老太太发生纠纷的事件发生,有些舆批评就习惯性指向倒地老太太——貌似在“彭宇案”后,所有慈祥的阿婆和亲和的邻家大妈只要一倒地,就变得面目狰狞可憎起来。
为什么不在当事人徐寿兰还健在时公布真相?在“彭宇案”后的5年时间里,当“彭宇案”受到一次次的重复误读时,为什么不公布真相?
误读止于真相,真相是引导舆论的方向。只有在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下,各种误读的舆论才会像抢购打折商品的人群那样,一哄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