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减刑2021年出监 王海龙犯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9-01-1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罪犯王海X,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X犯因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243634.47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王海龙减刑2021年出监 王海龙犯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8日入监执行.2016年6月16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

罪犯王海X,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X犯因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243634.47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王海龙减刑2021年出监 王海龙犯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8日入监执行。2016年6月16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王海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王海龙减刑2021年出监 王海龙犯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王海X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X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狱内半年消费836.6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王海龙减刑2021年出监 王海龙犯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