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分析 直播中国:专家关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图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曲学武研究员
让我们简单回溯一下这桩冤案的始末。11年前,1994年4月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京山县公安局怀疑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逮捕前四个月,佘的妻子张在玉走失,村民们说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同年4月11日清晨,一具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在附近一个村落的池塘里浮起,公安认定这具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 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
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直播中国演播厅
佘祥林蒙冤入狱后,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
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 在审讯期间,佘祥林遭到了严刑逼供。
根据佘祥林的回忆,负责审讯的当地公安人员关了他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然后,他们趁佘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佘在上面签字摁指印。被抓后,佘祥林说自己也记不清挨了多少次打,他的双腿在入狱时被打坏,治了很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到现在佘祥林的腰、腿、胳膊都是伤,视力也不行了,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
主持人雨亭
如果没有意外出现的话,佘祥林可能至死都会背着这“杀妻”的罪名。然而,意外出现了,今年3月28日被“谋害”了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4月1日早上7时许,蒙冤11年的佘祥林终于出狱了,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主持人王宁
到目前为止,湖北省高院、荆门市中院以及京山县法院,正在为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工作积极准备,对佘祥林“杀妻”错案的重审已经确定将在本周内开庭审理。同时京山县刑警大队与从湖北省及荆门市公安系统派来的刑警已经组成了一个联合侦破小组,对当年的无名女尸一案重新进行调查。
我们今天的直播中国就来关注这起佘祥林杀妻冤案。除了案件本身,我们更想了解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酿成了这起冤案,这需要我们对法律本身、诉讼程序以及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思考。
我们今天的演播室里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曲学武研究员担任我们这期节目的嘉宾,曲教授是刑法学方面的专家,她将为我们解答这一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背景:办案人员解释原因 DNA鉴定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做……另外当时还受到留存判疑的影响,所谓的留存判疑也就是把有疑点的案子先判了再说,把人先留下来,先不枪毙。
据了解,当年在京山县公安局主管此案的副局长已升至京山县法院院长。
当年参与办案的一名普通民警先是成为基层派出所的所长,现在则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位副大队长。 “我们整个公安系统现在压力都很大。
”昨日,记者几经努力,终于采访到了主办此案的两个关键人物:原京山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队长,现已升任该局副局长的卢定成和另一名一直在刑警中队工作的曾忠,曾忠已经由一名普通民警升任为中队教导员。
“刑讯逼供在这些大案中肯定不会有。”当时主抓此案的卢定成语气肯定地告诉记者。 而曾忠针对此问题也矢口否认曾打过佘祥林:“我没打骂过他,至于其他人我不敢保证。
你想想,俺俩以前都认识,关系还不错,他在基层做治安员那么多年。” 谈及当时办理此案的压力,卢定成无奈地说:“当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
上面一次次发回重审,下面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到县里闹,又是说我们收受佘祥林家贿赂了,又是说我们徇私枉法了,再加上当时上面要求的命案必破,压力可想而知。
但我直到现在还后悔,没给弟兄们下个禁令,别做得太过了。” 谈及造成这个冤案的原因,曾忠解释:“一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
她妈妈当时一口咬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并且她没看那具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地说出女尸身体上的部分特征,比如身上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身上的黑痣等;二是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当时有检察院、法院和我们公安部门的3个法医去做了法医尸检报告;三是受当时公安部门一直提倡的有罪推定的影响,当然现在已改为无罪推定了。
” 在谈及佘祥林在被审讯过程中的细节,当时还是刑警中队队长的卢定成回忆说:“佘当时去认尸现场那天下着小雨,当时是他在前边领着路把我们领到现场的,还供出他杀人时所用的石头是38.
5斤,后来到现场果然就找到了这块石头,一称重量也对。” “那不可能,不可能,你想想30多斤重的石头要怎样举起来才能把人砸死。
”当时也在刑警队的曾忠否认道,可他一听记者解释说这是卢局长说的时,曾马上改口说:“那就以卢局长说的为准。
”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那就是此案的终审判决是县法院判的,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该案中的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又被高院驳回,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15年有期徒刑,现在看来这是十分荒唐的。
“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究竟上面的人是谁,曾忠称:“我哪会知道?” 背景:作证村民差点自杀 据当地媒体报道,出具了这个证明后,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乐平一家及姚岭村的厄运连连,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
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告诉记者,也许明天,四月的头一天,被冤枉了的弟弟会出狱。
本来到今年八月份佘祥林就可以刑满出狱,“由于他在里面表现好,已经减了三年半的刑。” 哥哥上访被拘41天 蹲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现在洗清了冤枉,而在此前,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
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
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虽然家里穷,但镇里免了她的学杂费。后来,因为她成了杀人犯的女儿,学杂费不能再免。现在,18岁的她在东莞长安镇一家电子厂工作。
背景: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从佘祥林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错杀案、云南大学生孙万刚冤案等,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
首先是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民愤”和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
佘祥林案中,到底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嫌疑”,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
”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