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酒驾案例分析 浅析高晓松酒驾案 是否该入刑?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具体规定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刑法上醉酒驾车行为,针对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刑法同时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据了解高晓松本人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不会因为有外国护照而有所不同。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高晓松作为公众人物是否应受到更严重的刑罚,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考虑。我个人认为在新法刚实施不久,只要能够实现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在刑事处罚上的平等就很好,不需要处以更严重的刑罚。
我们不要因为高晓松是公众人物而把公众对其的负面评价看成是其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在刑法范畴的社会危害性。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