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物权法 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崔建远)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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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7-11-30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一项民法理论的成立及其展开的态样

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1-30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一项民法理论的成立及其展开的态样取决于我们所确定的基点;就整个民法而言,制度及其理论的设计受制于我们持有的哲学思想。准物权制度及其学说何尝不如此?!

准物权所涉及的对象为自然资源乃至自然环境。人们对于自然资源乃至自然环境持何种基本看法,直接影响到准物权制度及其学说的态样乃至存亡,因而需要考察自然哲学观的类型,并分析与之相对应的准物权制度及其理论。

“人类高于自然”哲学,即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把人类想象成与自然分离且高于自然的族群,环境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集成,用作满足人类而不顾其他物种的需要。有人甚至认为自然是可驯服、可征服来为人类眼前需要服务的,忽视了复杂且相互作用的生命支持系统的长期影响。

[1]这表现在准物权制度乃至物权法领域,就是所有权绝对,准物权的义务性弱化,将伤害动植物作为财产损害的类型准予赔偿,甚至于不予救济,而拒绝将其作为被侵害的主体来对待,等等。所有这些,其结果不但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往往直接害及人类自身。所幸的是,这些情况已经在现代民法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修正,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例证之一。

“具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把环境看作一系列资源,它们在一定限度内可被人类得到并加以利用,即把自然置于为人类服务的地位。由于人类显然独立地具有自觉选择及推理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与自然分离了,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判断环境并利用它来满足需要。

其中存在三个中心问题:第一,当前这些资源是怎样在相互竞争的用途和用户之间进行时空分配的?第二,由此导致的分配对社会基本目标、经济福利最大化、社会公平和保障满足到什么程度?第三,可能采取何种公共政策措施来纠正任何觉察出的资源错置问题?[2]艾伦(Allen)、奥赖尔登(O’Riordan)、伊格尔斯(Eagles)以及其他许多人都主张,应管理环境资源以确保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利用,确保最小生存风险,确保未来的利用有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

[3]如此,几乎不可避免地需要大大降低当前的资源利用水平,虽然这样会不利于现在世界上的人们,特别是不利于尚处于或接近于维持生存水平的人类社会最贫穷的阶层。

进而言之,后代生存风险的最小化将要由现在活着的亿万人民以完全不能生存为代价来换取。[4]人类活动已经减少了生物的多样性,改变了全球能量的收支平衡以及至关重要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现代民法以及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呼应这种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已经或者正在对其原则及规则积极地进行调整,以便尽量地减少人类活动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

“生态革命派”,尤其是生态极端分子的“生态伦理派”认为,植物、动物甚至岩石乃至整个自然界都有生存权利。其出发点是生态系统内各要素的性质、极限、需要和权利。其中有些人将环境管理目标定为把环境恢复到“自然的”状态。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制度及其运作显然与之相悖,因而必须进行社会的整体变革,创造出让人类作为整体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生存于自然限制内的生活方式,把自然需求放在首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