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包公案 评书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民事起诉获赔129万元
【摘要】 74岁的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民事赔偿部分23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一审宣判。田连元索赔40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并查明相关事实,判决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赔偿田连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新华社沈阳5月23日专电(记者范春生)74岁的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民事赔偿部分23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一审宣判。田连元索赔40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并查明相关事实,判决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赔偿田连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时年36岁的赵晓明醉酒驾驶吉AFD033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辆车发生剐蹭,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轿车由被害人田昱驾驶,其父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
激烈碰撞致田昱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车发生剐蹭。
事故造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五辆车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2015年3月31日,沈河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晓明有期徒刑3年。其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刑事结案后,田连元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被起诉对象包括:赵晓明、租车单位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车主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索赔事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8万余元。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相关责任人应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经确认承担责任主体及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给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医疗费1000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医疗费1000元,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8万元。
被告赵晓明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