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春雷行动 “红盾春雷行动2018” 四川十大典型案件公布
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红盾春雷行动2018”十大典型案件。
锦江区文熙服饰店虚假宣传案
成都市锦江区文熙服饰店于2017年年初开始从广州市百宝汇珠宝有限公司采购珠宝首饰,并通过有奖销售方式在店内销售。在抽奖活动细则上,当事人宣称分为4个奖项,但在抽奖箱中放置的奖券全部是一等奖,没有其他档次的奖项。
抽到一等奖的消费者可以按标价(标价往往高出进价几十倍)一折所折算的金额并支付手续费购买珠宝首饰,以此诱导消费者消费。截至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采用虚假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珠宝首饰的金额共计60万元。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今年1月1日,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信誉度,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委托他人制作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同时,以此名称对客户进行宣传。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四川省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四川省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房住宅并于2016年年底开盘销售,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子项约定天然气开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在2017年8月交房时,每户必须支付4200元天然气安装费并向业主开具收据。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楼盘一期102户业主按照每户4200元的标准收取天然气开通费。《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供气费用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燃气安装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德阳市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42万元。目前,当事人向102户业主退还已收取的42.84万元天然气开通费。
苏州宜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苏州宜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销售“绿叶日化用品”过程中,为迅速扩大产品销量,擅自开发运营“经销商系统”网站平台,在四川省绵阳地区设计实施团队计酬模式的会员制销售制度。该制度规定,累计或一次性购买1875元的“六六大顺”套装礼包或“明星”套装礼包后,可在“经销商系统”中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享受价值1万元的电子抵扣券,并可推荐其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绵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7.2932万元,并处罚款122.7068万元。
陈某商业诋毁案
陈某于2018年1月17日在“台沃新秀植保大市场营销”“苍溪销售代表专销商群”两个微信群发布一段视频,画面是云南云天化公司生产的云峰牌复合肥料、台沃复混肥料两个完整包装袋摆放在农田里,并配有语音:“云天化肥料是歪肥料、是假肥料,还是台沃好。”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该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传播,构成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
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罗江县全通饲料原料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遂宁市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蓬溪县琪英菌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陆续从罗江县全通饲料原料经营部处采购丰苑牌大豆粕422.89吨,采购价格从2800元/吨至3200元/吨不等,采购金额为126.
9548万元。该产品导致该公司主要农产品杏鲍菇2017年严重减产,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这批大豆粕涉嫌侵犯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丰苑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丰苑牌大豆粕产品。
因数额较大,本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
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案
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两种花生酥外包装纸,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发往成都各经销商门店和其自营的天猫网店王老五食品旗舰店销售。
内江市工商局检查发现,黄老五系列酥糖产品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当事人生产使用的王老五原味、椒盐味两种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椒盐味花生酥,从包装的整体外形特征到包装纸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漫画图片、元素搭配、标注的产品口味均十分近似,视觉上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截至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共计323箱,违法经营额约5.19万元。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外包装纸10卷,并处罚款10.37852万元。
乐山市隆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乐山市隆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乐宝平台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实施网络刷单炒信活动。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商注册为乐宝平台会员后,可以通过乐宝平台发布刷单炒信任务,“刷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可注册为会员,通过接取并完成相应的任务,获取任务佣金。
该公司为网商放单及“刷手”提供相关刷单操作学习资料,还利用社交软件QQ,建立乐宝平台刷手交流群,方便“刷手”交流及咨询。
乐山市五通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袁某销售擅自使用与六个核桃近似的包装装潢案
2017年10月16日,袁某以每件24.76元的价格向关某订购4725件六个垓桃植物蛋白饮料,以每件7元的价格向高某订购了1.25万件六个果仁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以每件23.61元的价格向姚某订购了5275件六个原味核桃植物蛋白饮料。
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上述产品包装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包装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商品2.25万件,并处罚款25万元。
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和滥收费用案
从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31日,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消除安全隐患和计量不准确为由,对其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用户中使用年限达到10年或超过10年的膜式燃气气表进行更换。2016年1月1日,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废止后,当事人仍以此文作为依据继续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
另外,当事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超出宣汉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宣汉县前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与燃气用户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向用户收取100元/户的表箱费。
达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以换表名义向用户收取燃气表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向用户收取表箱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36322万元,并处罚款39.36322万元;对其滥收费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597379万元,并处罚款67.636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