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强逮捕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
2005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派出所报案,声称有人抢劫他的钱财。派出所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终于在10月22日在案犯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派出所所长对此人签发拘留证。当晚便对此人进行了审问,并通过了其家属,经查,该犯罪嫌疑人叫李X,系该区待业青年,因无事可做,便整日游荡街头,专门抢劫孤身行人的钱财,已作案多起。
派出所认为此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并且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可能导致发生逃跑的危险,于是在11月8日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正确的,于是作出批准逮捕书的决定。派出所接到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立即向李某出示逮捕证,并认为李某在拘留后以作了审问,不必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了,也不必将李某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李某家属。
正在派出所对李某的罪行进行侦查之际,李某患了恶性肝炎,整日呕吐不止,派出所所长便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由李某家属交出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对李某进行取保候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