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的人歌词方大同 开了6年的“方大同胡辣汤”与歌手方大同“撞名” ...
在郑州经营多年的方大同胡辣汤店,算是一家有名气的连锁店。然而,这家胡辣汤连锁企业因为和明星方大同"撞名"而惹上了官司。今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店的注册商标损害了方大同的姓名权,被宣告无效。事情的原委我们还得从2012年说起。
案件回顾
2012年7月4日,康长喜创办的方大同胡辣汤第一家店开业;
2013年8月19日,康长喜以“方大同胡辣汤”为商标名,申请注册第43类商标;
2014年12月28日,“方大同胡辣汤”43类商标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为10年;
2015年5月"方大同胡辣汤餐饮连锁店"的老板康长喜收到香港知名歌手方大同委托律师发来的函,说他的商标对歌手方大同本人构成了姓名权侵害,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为了保住店名,证明自己没有高攀明星的意图,康长喜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经营的“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胡辣汤总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内以“方”字冠名的胡辣汤店查询信息等证据。
2016年4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属于无效商标。眼见"方大同"的名号越来越响,康长喜对这一裁定结果难以接受,说自己当初在注册商标时,根本不知道有个叫同样名字的歌手,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住"方大同"的名号。
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方大同胡辣汤创始人康长喜对上述裁定提起的上诉。
2018年5月1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康长喜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店的注册商标损害了自然人方大同的姓名权,被宣告无效。
6月10日上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康长喜,自知已经无法再继续使用原有的店名商标,经过考虑,康长喜决定面向社会大众征集新店名,他说:“胡辣汤本身是种民生食物,很贴近老百姓,想听听市民有什么好想法,一旦采用,愿意拿出10万元作为奖励。”
法律解读
“方大同胡辣汤”为什么败给了“方大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依据,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相关规定,自然人方大同在娱乐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大陆境内的相关公众能够将“方大同”与自然人方大同相对应,二者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自然人方大同等,裁定“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维持原判,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已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此外,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