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包装黄永玉 美术大师黄永玉设计酒鬼酒新包装陷纠纷
美术大师黄永玉设计的酒鬼酒麻袋陶瓶,被认为是中国白酒的包装典范之作。从1987年的第一版到2007年新版,两版酒鬼酒包装均系黄永玉设计。
作为湖南的一家知名酒企,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目前需要在法庭上为其能否继续使用酒鬼酒新版设计提供证明。
2018年1月13日,一场官司在湖南高院二审开庭。酒鬼酒公司被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磊公司)诉请法庭解除其新版包装使用权,理由是,酒鬼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石磊公司获得新版包装订单的优先权和知情权。
在当日的庭审中,酒鬼酒公司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对于酒鬼酒包装的采购制度安排并不损害石磊公司的知情权和优先权,石磊公司不能收回使用权。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原被告双方观点分歧较大,合议庭成员就相关问题亦进行了细致询问,庭审结束时两家公司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
法庭宣布,庭后将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0元转让”与知情权、优先权
“这场官司中涉及的酒鬼酒新版包装系美术大师黄永玉2007年重新设计,并用于酒鬼酒目前在售的两款主流产品中,即50度、52度500ml新版酒鬼酒。”石磊公司负责人石磊说。
在众多关于酒鬼酒的宣传资料显示,最早版本的酒鬼酒包装设计始于1987年,黄永玉不但设计了麻袋陶瓶,还题了“酒鬼”二字及酒瓶背后的“无上妙品”4个字。此款设计被认为提升了酒鬼酒的文化内涵。
2007年,年逾八旬的黄永玉再度出山,为酒鬼酒提升设计包装,并题下“不可不醉,不可太醉”。但少有人知的是,2007年6月21日,黄永玉与石磊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新版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石磊公司。
2007年6月28日,石磊公司与酒鬼酒公司签订《“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将其获得的上述知识产权转让给酒鬼酒公司。
该合同第3条第3款约定,在首单订货业务执行完毕,甲方(酒鬼酒公司)承诺:在以后订购本合同约定的“酒鬼酒新版知识产权”新版酒鬼酒包装物时,不论采取何种确定供货商的方式,乙方(石磊公司)均享有在同等供货条件下的优先权,并享有知情权。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酒鬼酒公司对“酒鬼酒新版知识产权”具有永久性专用使用权,即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该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3款,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010年1月25日,双方就上述知识产权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称,对双方在履行《转让合同》过程中的误会及争议达成谅解,并再次明确了所转让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强调了酒鬼酒公司对该知识产权的永久性专有使用权及石磊公司的优先权。
“这是一份0元转让的协议,通俗地理解,就是我方把新包装设计无偿给酒鬼酒使用,目的就是通过承接酒鬼酒的包装生产订单来获取利润,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酒鬼酒的包装订单在同等供货条件下,应优先石磊公司。”石磊公司代理律师解释称。
一审法院:酒鬼酒公司未构成根本违约
石磊公司是否获得酒鬼酒新版包装订单的知情权和优先权,成为日后双方产生纠纷的关键分歧。
2016年8月,石磊公司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酒鬼酒告上法庭。石磊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合同签订后,酒鬼酒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与优先权,并擅自将包装物制作业务交予其他供应商实施,请求法院解除其与酒鬼酒公司于2007年、2010年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
在湘西州中院一审过程中,酒鬼酒递交答辩状,辩称涉及的包装物一直采用先由供应商集中报价,后经酒鬼酒包装材料招标领导小组集中选定供应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补充协议》签订后,石磊公司也并未对采购方式提出过任何异议。
其向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通报了相关采购计划,金泉公司也进行了投标响应,且只要是金泉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同质同价的都采购了金泉公司的产品。“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障了原告供应相关包装物的优先权和知情权。”
湘西中院在确认前述几份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酒鬼酒未构成根本违约,“即使酒鬼酒公司在保障石磊公司知情权、优先权上存在一定问题,譬如,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未将全部采购计划给石磊公司,或者存在保障石磊公司知情权、优先权的制度不完善等,但在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不宜轻易解除合同。
如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优先权,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酒鬼酒公司本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充分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优先权。”
基于以上说理,湘西中院于2017年9月3日判决驳回石磊公司的诉讼请求。石磊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辩论焦点:是否保障了知情权与优先权
2018年1月13日,这场官司在湖南高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石磊公司上诉认为,酒鬼酒公司没有建立保障其知情权和优先权的制度安排,酒鬼酒公司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包装材料供应商,“基于合同规定的优先权与知情权,正确的做法是,酒鬼酒发布招投标公告时,应告知参与集中竞价的公司,存在石磊公司的优先权,在竞价出最低价后主动告知并询问石磊公司愿不愿意做,如果愿意,别的公司退出,如果不愿意,别的公司才可以接订单生产。”
酒鬼酒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酒鬼酒公司采取的招投标方式非严格意义上的招投标流程,而是集中竞价,但石磊公司多次参加了招投标,系对酒鬼酒公司采购方式的默认,不存在未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和优先权问题。
而石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酒鬼酒发给石磊公司的招投标邀请,显然是将石磊公司按一般供应商对待,石磊公司供应包装物完全是凭借自身的报价与其他供应商竞争,合同约定的优先权和知情权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招投标也不是正规的,想让你参与就通知一下,不想让你参与就不通知。通知订单要多少,也是它说多少就是多少。”
对于酒鬼酒公司提交的该公司2011、2012、2014、2015、2016年的采购明细,酒鬼酒公司认为,石磊公司的优先权并非专供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同质同价的优先权,除2016年石磊公司停止参加酒鬼酒的采购外,其余年份石磊公司在酒鬼酒公司采购量中的占比极高。
石磊公司则疏理该采购材料,认为采购明细中,酒鬼酒公司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仍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比比皆是,2011年石磊公司占比57.78%、2012年占比69.83%、2014年占比为9.58%、2015年占比为12.92%,2016年为零。
原被告均认同,在2012年底塑化剂风波发生后,酒鬼酒公司销售急剧下滑,整个2013年没有包装订单,历经数次才将库存逐渐消化。石磊公司负责人称,所谓2013年以后的订单,实际上是为了消化库存补的,石磊公司并非没有生产能力,而是一直“吃不够”,在纠纷产生后订单为零,大部分生产线已处于停产状态。
“通过以上数据,酒鬼酒公司显然不是一般的违约行为,而是构成了根本违约。”石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酒鬼酒公司的证据提交后才发现,在同质同价情况下,酒鬼酒仍然把很多订单给了别人,从未主动告知石磊公司。
庭审中,酒鬼酒代理律师认为,石磊公司的优先权不是专供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同质同价”的优先权,从合同条款对优先权的界定可以看出交货时间、货物质量、供货价格等条件都同等的情况下,石磊公司的产品才应被优先采购。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庭审结束时两家公司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向,法庭宣布,庭后将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