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判刑 被告人王海龙犯重婚罪一案
被告人王海龙,男,1965年3月14日生。因涉嫌犯重婚罪,2010年3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王海龙与许其梅在西平县焦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许其梅离家出走。2002年被告人王海龙在没有与许其梅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王小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并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期间被告人王海龙冒用许其梅的名子为王小妹办理了身份证,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海龙与王小妹冒用许其梅的名字在西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其梅的陈述,证人王XX、刘XX、张XX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有配偶而以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
二、解除被告人王海龙与王小妹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