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杨立新与学生结婚 法学教授杨立新:物权法不能包治百病(图)
本月16日,全国人大将正式对物权法的立法进行投票表决。其通过与否不仅被国人所关注,也为全世界所聚焦。作为界定产权归属的最主要法律和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从成立起草小组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中间既向全民征求意见,也反复修改,并经过7次审议,但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断。
物权法为何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争议背后折射的是什么问题?物权法是否将非法财产合法化,固化或加剧了社会不公?该如何看待其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意义,其通过会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产生何种深远影响?就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立法争议背后有利益纷争
南都周刊: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争议,引发这些争议的深层的背景是什么?或者说争议本身折射了什么问题?
杨立新:争论的核心是对改革开放的不同看法,即改革开放到底对不对。有些人对《物权法》(草案)提出异议实际上不是反对物权法,而是借机说事,要把这个社会拉回到上世纪50年代,认为中国的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啥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要穷大家一起穷,要富大家一起富嘛。这种思想的核心是社会究竟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普遍富裕?其实做不到,或者说中国社会的发展还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南都周刊:物权法引发的争议虽然被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但意识形态的背后实际上是利益之争。
杨立新:有些人在改革中获益相对较多,有些人获益相对较少,有些人甚至成了利益受损者,有人下岗了,有人致富了,似乎很不公平,但社会必须这个样子,改革是要有成本的。物权法是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界定,出现这些争议也很正常。现在对于改革,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不同的看法,达成共识比较难了。
南都周刊:从网民的一些反馈看,对物权法的质疑也有一些支持的声音,这本身说明了什么?是由于一些人对财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物权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制定机构和制定者没有和民众、媒体沟通到位,还是当前制定物权法的条件不成熟?
杨立新:1949年后,中国抛弃了国民党时期的民法,过了50多年了,还没有制定出来(物权法),不是条件不成熟,而是根本不重视,不重视的一个原因是当时中国是计划经济,完全公有制,对个人财产权持一种排斥态度,对物权法的需求也不强烈。
物权法在左的意识中是不需要的,但现在发现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要制定物权法。这部物权法的草案在社会上已经几经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从成立起草小组到现在,大概有13年了,因此,有反对意见才对,如此重要的一部法规,要是没有反对声音,才不正常。去年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刚开始我们这些起草专家也很震惊,但后来想想就平静了。
重要的是保护私人的所有权
南都周刊:德国、日本制定民法典的过程都经历了20多年,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既然物权法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再反复讨论一下也未尝不可,制定者是否有点急于求成了?还是中国转型到现在,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
杨立新:民法是个庞大工程,有很多部分,不像刑法是一个整体。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最多的意大利民法典有3000多个条文,而通常的民法典也有1500-2000条,要把它们弄到一起去,又要严丝合缝的,没有矛盾和漏洞,非常不容易。
如果从50年代制定婚姻法算起,中国的民法典至今也有50多年了。但实际上,中国是在李鹏担任人大委员长时才真正开始研究民法典。物权法从提出至今有13年之久了,这么长的时间应该是够充分的了。
起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也不需要这么长时间,像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只要两年,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草案。《物权法》(草案)起草至今已讨论了七次,急于求成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
要将近30年的改革成果,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通过法律确认下来,急需制定物权法。另外,改革以来的新认识,如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私人财产等,也需要法律固定下来,一旦形成法律条文,之后谁想推翻它就不容易了。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会起到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南都周刊:一种质疑声音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私人的财产才能得到可靠保护,该如何看待这一论断逻辑?从立法精神看,该如何看待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
杨立新:大河有水小河满,国家富了个人才能富,这是这一论断的逻辑。但物权法的思路恰好与之相反,是小河有水大河满,每个百姓富了,国家才更富,国家财富是来自于百姓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尊重和保护私人的财产权,个人才有创富的动力,国家才能征收更多的税。
之前经常有个说法是国家拿了多少钱给人民办了好事,但这是国家的钱吗?实际上是公民纳税的钱,交给政府去办事的。中国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国家公园都是收费的,公园的修建、管理和维护都是公民纳税交的钱,进公园还要收门票,且进每一个景点都要收费。
从立法精神上看,国家财产与个人财产都是所有权,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其实,更重要的是应该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为什么?国家是一个政权,有那么庞大的机构在维护其权力,法律对其稍微疏忽不会有太大问题。但个人财产就不行了,立法上稍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有疏漏,就可能造成其无法生存,因为相比于政府或者组织,个体是弱小的。法国民法典是全球第一部民法典,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私权神圣,国家要拿出全部的力量来保护私权。
南都周刊:那可不可以说在立法上应该有向弱者倾斜的原则?
杨立新:民法的一个基本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即使没有具体条文明确说出。侵权法主要是保护弱者的,还有继承法,要向妇女、儿童倾斜等。同样地,一个强者一个弱者的时候,民法要站在弱者的一边,比如税收是国家的权力,工资是个人的权力,在企业破产时,是先给工人发工资,还是先向国家缴税呢?之前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但现在《破产法》就规定,首先要给工人发工资,国家不能和人民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