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事件最新进展 终审获刑六年
10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带离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人民网北京11月29日电 (李楠楠)据冀中星辩护律师此前消息,冀中星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今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
10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庭审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在庭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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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
2013年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于20日下午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2层国际到达B出口处。手中炸药爆炸后,冀中星左手炸伤遭截肢。
8月29日,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当日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
10月15日,冀中星因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他通过北京市朝阳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28日,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冀中星爆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