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黑社会乔斌 河南商丘:组织领导黑社会 "老大"终审获刑20年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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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月17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光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唐光等11人的上诉,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关于对唐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唐光(别名唐亚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民权县伯党乡卫生院职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月17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光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唐光等11人的上诉,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关于对唐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唐光(别名唐亚杰),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民权县伯党乡卫生院职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10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7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7年1月30日被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于2007年3月6日经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都曾因犯罪受过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自2000年以来,他们不思悔改,而是变本加厉,三人相互纠合在一起,在民权县为扩大自已的势力范围及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赵志双、白怀领、蒋卫东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利用其恶势力的影响或以暴力相威胁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大肆进行非法敛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唐光、王新建等人在民权县范围内只要见到有利可图、有钱可赚的行业就会插足,不能满足其无理要求的,便纠集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赶走参与者,确立其垄断地位和重大影响,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同时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买强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公然向政府和法律挑衅。

唐光等人通过这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渐确立了其恶势力在当地的重大影响,在其黑恶势力影响范围内,已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谈其色变,无人敢惹。

该组织甚至公然阻碍公安民警正常公务行动,气焰十分嚣张,公共管理职能已无从体现。被告人唐光等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自2000年以来,三人相互纠集在一起,为在民权扩大自己的恶势力范围及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赵志双、白怀领、蒋卫东为参加成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疯狂聚敛财富,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赵志双、白怀领、蒋卫东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赵志双、蔡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吕忠祥、赵志双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追逐、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吕忠祥、白怀领伙同他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唐光、王新建、吕忠祥、赵志双、白怀领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均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王新建、耿海宽、郑红杰、蔡运红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王新建属数额巨大,耿海宽、郑红杰、蔡远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郑红伟、耿海宽、郑红杰、高世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海宽、郑红杰伙同他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耿海宽、郑红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世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伟、耿海宽、郑红杰、吕忠祥、赵志双、白怀领、蔡运红、高世勇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新建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郑红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海宽部分盗窃犯罪系未遂。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光、王新建、郑红杰、耿海宽、吕忠祥、高世勇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唐光的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不是首要分子,原审对其量刑重。唐光及其他各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唐光等人的上诉意见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唐光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