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 助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为践行绿色司法,深入服务非公经济,检察机关应了解以P2P金融公司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行业性法律问题,从而为其提供风险防范对策,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是否能够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品牌价值的最直接因素。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平台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主要有抵押担保风险、虚假诉讼及执行法律风险。
1.抵押担保风险。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在将抵押借款的标的信息发布上网之前,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需要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动产进行尽职审查。尽管平台公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证明,且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如汽车等动产,但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往往存在二次抵押的问题。以动产作二次抵押借款,作为接受财物抵押的平台公司位于清偿的第二顺位,不利于全额覆盖贷款人的资金,产生风险。
2.虚假诉讼问题。平台公司与借贷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平台公司有如实报告义务,且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况,根据现有司法倾向,平台公司须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人捏造抵押物已作合法抵押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平台公司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影响。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一般民间民事行为还是商业法律行为,都需要警惕虚假诉讼问题。
3.执行法律风险。民事执行法律问题是行业的基本问题,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如借款人在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平台公司一般通过抵押诉讼解决争议,清偿债务,但即使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权,在付诸执行时也存在抵押物灭失、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等执行难问题。
此外,在运营过程中,为实现“零风险”的品牌承诺,平台公司设置风险备付金,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从平台公司的风险备付金中先行垫付给贷款人本金,将诉讼和执行风险转嫁给平台公司,故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诉讼效率也成为平台公司高效清账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针对平台公司的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作为新兴产物,容易成为侵财型犯罪的目标,而在侵财型犯罪中,诈骗罪为高发犯罪。实践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诈骗犯罪行为人在明知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恶意多次抵押财物从平台公司处骗得钱款并将钱款用于灭失性用途。尽管平台公司一般会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但因缺乏相应的信息支持,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2.平台公司可能触及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P2P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信息中介服务公司仅能提供金融投资咨询服务,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有可能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含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如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P2P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资金链断裂事件,最终经审查此类案件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如企业为规避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而虚开发票,此类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
检察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建议和举措。从检察环节出发,服务非公经济的主要途径是提供风险防范对策,严厉打击侵害非公经济的犯罪,严格把握平台公司门槛红线,加强金融犯罪预防宣传。
(一)完善信息交换,构建良性互动桥梁。作为新生事物,P2P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有着与生俱来的经营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就存在于实现特定经营目的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助力P2P网贷平台防范民事法律风险:第一,建议平台公司建成完备的风险控制团队,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在事前精准控制民事法律风险。
除招募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法务人员之外,还应当搭配金融专业人员,实地审核担保财物,进行尽职调查。第二,以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部门为窗口,对接法院、公安、检察和企业,提供获知信息的畅通渠道。
由于无法通过合规查询得知借款人是否对抵押物签订多份抵押协议,但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检察机关牵头打通信息交换渠道,将法院、公安等系统纳入查询畅通渠道,提高企业筛选借款人的能力。
通过公安、检察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有金融犯罪前科,通过法院的不良执行人员名单查询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记录,将犯罪人员、不良信用人员排除在借款人之外。
(二)加大打击力度,实现精准犯罪预防。一方面,针对他人对平台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从严打击。第一,严格把握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对于可能进一步危害平台公司利益,阻碍刑事诉讼进程的犯罪嫌疑人,加大逮捕的力度。
第二,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涉案平台公司构建双向沟通渠道。积极引导平台公司配合侦查、提交证据,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检察机关还应将办案过程中需要向平台公司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促进矛盾化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优化提升。
第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关注案件的赃款退缴情况。对于被害平台公司而言,能否追回赃款是被害平台公司关注的重点,因此检察机关除了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本身,还应当重点关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财产的查询和查封情况,在保障扣押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化追回赃款。
另一方面,针对平台公司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在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下,做到精准预防。
第一,严厉打击平台公司的犯罪行为,净化行业环境,倒逼平台公司规范经营、保障公民资金安全。第二,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下,应当加大犯罪预防的宣传力度,精准实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犯罪预防。检察机关应当延伸法律宣传触角,归纳总结P2P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所可能触及的犯罪类目,并制作违法犯罪白皮书和宣传稿件,定时向平台公司发放。
如对于P2P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可能涉及的高危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制作犯罪构成要件宣传册,并附录案例,使平台公司直观了解何种行为是法所不许的;定期开展专项犯罪预防讲座,提升平台公司警惕性,防止超越红线经营;邀请平台公司法务人员或者风控人员观摩庭审,加深对犯罪的理解,加强视觉和认知的冲击力。
第三,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建议,促进平台公司建章补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