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法官 彭宇案启示:用理性尊重规则与法治
那么彭宇案的反转是否真的如同报道一般等了十年才来到吗?不尽其然,其实这件事件的真相早早的被揭示了,只是很多人不愿再相信所谓的后续澄清,而是将彭宇案变作道德标尺去衡量他人。
早在2012,瞭望新闻周刊的一篇《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点击阅读:最高法再谈彭宇案: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中就从官方口径披露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徐寿兰在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跑向后面一辆的公交车,当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后门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代付200元医药费。
2007年1月,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彭宇妻子代他出庭答辩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彭宇对由当时出警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联系论坛版主,声称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介入此事。
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了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
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最终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1.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2.
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3.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
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二审开庭之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案件事实的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彭宇案”的前因后果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当事人反复多次的不清陈述,造成了案件查明困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是较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当事人的自认或者承认对方的主张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力。然而当事人的陈述属于主观证据,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做出虚假陈述、错误陈述、矛盾陈述或不明确的陈述。
在彭宇案中,彭宇妻子在第一次开庭时表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否定的是因果关系;彭宇在第二次开庭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否定的是侵权对象并非老太太本人,但是并未否认撞人的事实;而彭宇在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在看似矛盾的陈述中,确定彭宇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事实是没有问题的,这一点在近期彭宇的表达中也得到了证明,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模糊而又看似反复的表述和陈述,让已经清晰的一些事实变得有文章可做。
二是媒体的提前介入和倾向性报道,传播了错误信息。在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彭宇曾主动联系论坛版主,声称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介入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经过多家媒体的热炒和报道,一个干好人好事被诬陷,一个无辜路人看见路边摔倒的大妈扶一把送去医院垫了钱还要被讹诈的悲惨英雄形象,跃然纸上。
一些媒体首先是获得了当事人单方披露的片面信息,然后未经核实便一边倒地塑造被冤枉的“好人”,因为“好人蒙冤”要比“撞人该赔”更能吸引大家的眼球,更能引发社会的争论,更能获得新闻的卖点。
彭宇案的单方信息就这样被媒体推向了社会大众,在一个个“标题党”疯转的传播中,让错误的信息成千上万的传播出去,而媒体却不会为这样的不负责任的信息负责。
三是丢失关键笔录证据,无法还原事实。在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关键细节,那就是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而这份出警记录正是案发之后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也是彭宇和徐老太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原始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实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是我们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公安机关丢失了这份关键笔录,导致优势证据无法印证。
四是不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引发不良舆论。在一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鼓楼法院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再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法条的规范表述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责任这个词本身就是有巨大问题的,双方都没有过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是违反常理的,只能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分担一定的损失,是补偿而非赔偿。
彭宇案如果法院认为彭宇与老太太确实发生相撞就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根据案件事实和调查结果,证据和陈述完全符合民事证据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依据优势证据确定各自的过错,或者无法认定过错适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
但是法院依据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给社会大众造成了,无过错也要赔钱这种违背基本常理的印象,从而引发舆论危机。
五是危机公关准备不足,不能尽快澄清事实。在新媒体和自媒体盛行的时代,一个热点事件成为全国关注的大众谈资可能仅仅需要一天的时间,而且传播速度之快确实无法估计。而当彭宇案的单方倾向性的各种报道和信息已经铺天盖地的传播之时,我们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更应当及时回应大家的关切,做好危机公关,如果在当时彭宇案的时代,我们非常重视舆论引导工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案情介绍会、通气会,在第一时间出面辟谣、澄清不良信息,那么就不会引发公众对该事件抱有如此大的误解。
六是彭宇案给社会大众的内心提供了一个道德借口。每一个热点事件的背后都会触动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一些情感和情绪,否则我们也不会去转发传播,那么回看彭宇案其实我们表达出了一种焦虑,一种对社会诚信缺失的焦虑,我们希望好人能有好报,所以当我们看到有媒体错误报道“好人没好报”“见义勇为遭讹诈”的事件时,我们内心中的正义感驱使我们为其呐喊斗争,彭宇案发生多年之后经久不衰的原因,也在于我们找到了一个借口,一个对危难时刻是否伸出援手或见义勇为的借口,或许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许是因为怕别有心之人讹诈,但是这些都应当成为我们做好人好事的一个借口,撞就是撞了,撞了人扶起来有伤送医院垫二百块钱当然是理所应当的,不做这些才是应当受到谴责的。
但是没撞或者是别人撞的,我们看到了扶起来有伤送医院再垫二百块钱则是我们需要弘扬的,是高尚道德的表现,所以遇到这样的事我们的选择都应该是助人。
在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我们接受的信息不一定都是真的,但是我们应当做到我们传播出去的信息绝不是谣言,在这个问题上作为掌握舆论导向的媒体记者,更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抢热点、吸引眼球,就断章取义或者选择、臆造社会想要看到的不实事实,错误的引导舆论。
我们每个人更应当用我们自己的智慧去评价和判断事实,耳听为虚、眼见也不一定为实,虽然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衡量事实的天平,每个人对待每件事的看法角度可能都不尽相同,但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规则、尊重良知与法治应当成为我们全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