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起诉江南获赔 金庸起诉江南侵权案宣判 只获赔188万 粉丝抱不平
提到乔峰、郭靖、令狐冲,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笑傲江湖》这些武侠巨著。但是,这几个人物却离奇的出现在一部名为《此间的少年》小说中。
相信喜欢金庸老先生小说的人,都会为此感到不满,金庸老先生也颇为恼火,将《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告上法庭。
历经2年,法院终于对这桩侵权案正式落锤。8月16日上午10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作家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作家金庸赔偿共188万元。
尽管胜利属于正义的一方,但案件耗时长、获赔少成了不少人关注的焦点。
悟空财税了解到,《此间的少年》写于2001年,是作家江南为了纪念北大时光而写,故事也是讲述郭靖、黄蓉、乔峰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没想到出版后大火。
在2010年时,《此间的少年》还被改编成电影,豆瓣口碑高达7.5分,华策看到这部小说中的商机,立马买下电视剧板版权,准备大赚一笔,但在14年完成电视备案后,并没有真正拍摄完成。
可见,《此间的少年》在当时非常博人眼球,不过作家江南并没有想到会涉及侵权。随着小说知名度越来越高,金庸先生注意到《此间的少年》人物姓名、性格,都与自己的作品高度相似,2016年10月,金庸正式对作家江南发起诉讼,要求江南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有关图书。”
作家江南比较坦然,自称是金庸的小说迷,和偶像打官司确实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为此交了学费,于情于理也应当,没什么怨言。
对于一审判决,法院解释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在故事情节上没有相似性,并未对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犯,只在图书出版、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只构成不正当竞争。
话说回来,不管怎样,像借鉴原小说人物这种案件上,有了审判的标准,可以确定,仅是借用原著作人物、性格、地点,在内容上没有相似性的同人小说不算抄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时至今日,《此间的少年》销量没有受到侵权的丝毫影响,而且还流行于各大书店中,不少金庸粉丝对案件的宣判十分伤心。
悟空财税资深知识产权专家表示,江南借助金庸的作品人物,放在新的环境里,这种写作方式属于网络同人文,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这次法院重判江南,可能会使这种新文学形式消失,等到法律逐渐完善,这种侵权事件就会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