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三辩 法不容情四辩稿便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言论。但对方在辩论的过程中,犯了以下几点明显的严重错误。
第一,对方反复对法若容情,该容谁的情,容多少情,如何把握这个度?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第二,对方辩友,把情的范围无限的扩大,公情,私情,人道主义,道德伦理都归为情,那我们是否该把加法,减法,乘法,除法都归为法呢?
第三,对方辩友,总是举一大堆列子,毫无目的地堆积在一起,请问,这就能证明:法也容情了吗?
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
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
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
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情的扰乱。第一,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因此,不可相容;第二,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它怎么是情呢?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最后,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
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爱与庄严的碰撞。究竟是法本无情,还是法应容情,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施仁。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法不容情!
问世间情为何物?只道是法本无情。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容情法岂存?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法不容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