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姓名权二审 范冰冰姓名权和名誉权案二审开庭 未当庭宣布结果
不少网友为范冰冰打气并鼓励道:支持维权,冰冰加油!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陈永朋在新浪微博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据悉,目前所有涉案微博已经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她遭受来自社会各方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作为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侵害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同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的名誉进行恶意贬损。
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万元,合计6.25万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永朋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陈永朋表示,他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因此并未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范冰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认为,陈永朋在发布有关诽谤范冰冰的微博之前,粉丝只有30多万,在发布这些微博的两个月内,粉丝增加到57万多,正是这些侵权的微博为其带来了流量、粉丝。“流量可以转变为商业价值,陈永朋的行为是为了牟利。”辩护律师不认可陈永朋单纯是为了“好玩儿”的辩解。此外,律师还认为,因为微博内容还涉及到对范冰冰弟弟范丞丞的诽谤,也构成了对范丞丞名誉权的侵犯。
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陈永朋表示愿意接受,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拒绝。“在工作室发出律师函后,陈永朋的微博删除了有关微博,但不久又发布出来,删了发,发了删,如此往复,是故意侵权。”代理律师表示,这种行为不能原谅,“明显就是想吸引流量,获取商业价值。”
目前,该案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宣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