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一起冤案 三点反思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近日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点。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重审此案。佘祥林“杀妻”案将于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案件审理:“先定后审”酿成恶果
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
佘祥林是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与事实不符。
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省高院于1995年1月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都石沉大海。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还被公安机关关了3个多月。佘祥林的哥哥和母亲因为不断上访申诉,也被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
案件侦查:“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有罪推定:导致冤案终于铸成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对案件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
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