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意思 立法禁止“霸座” 公共治理的亡羊补牢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治理“霸座”的猛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10月10日 《广州日报》)
前一段时间,连缀曝出火车“霸座”事件引发强烈关注。一时间,“霸座”像“ 流感”一样在异地疯狂传播发作,引发国人唏嘘叹息。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这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坊间各执一词强烈争议后,似乎未能找到标准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霸座”行为往往“乘务员、列车长先后劝说无效”的尴尬窘境,众声喧哗中,呼吁立法的调门最高,几近形成异口同声,愈来愈多的网友建言,“霸座”行为必须立法强制约束。作如是观,此次《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条文,对包括禁止“霸座”在内的旅客乘车秩序进行明确,回应了社会关切,呼应了公众民意。
一个不争事实是,“霸座”行为绝非今日才有,而是由来已久,我在列车上就曾遇到过类似行为,所异只是,过去未引发媒体强烈关注罢了。今年以来,尤其是前一段时间,“霸座”闹剧接连上演,这并非说“霸座”是新生怪胎,而是佐证媒体关注程度今昔有别。
此其一;其二,“霸座”劣行在媒体聚焦和舆论诟病下,依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不仅说明“霸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车上原本并没有霸,霸的人多了也便成了霸”,更说明“霸座”行为用道德规范约束已然无济于事。“顽症须用猛药治”,约束祛除之,亟待由道德柔性规范上升为法律刚性规范。
文明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有赖于每个公民个体文明行为的支撑和维护;公民个体文明行为既非与生俱来,也难一劳永逸,需要道德和法律两个规范各发其力持续锻造。前者乃柔性规范,仰仗个人自我约束;后者乃刚性规范,依靠外力强制约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一种文明行为无法用道德规范约束形成,就应当机立断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是,立法禁止“霸座”可谓公共治理的进步。
当然,我注意到条例如是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进而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至于如何惩戒,报道语焉不详,也许留作“下回分解”。老实说,仅就报道看,还需增强“联合惩戒”的可操作性和“杀伤力”。
无论如何,立法禁止“霸座”都堪称公共治理的亡羊补牢。相对于管理部门和其他地方面对“霸座”的慢作为和无作为,立法禁止“霸座”终究是一种法治进步。从这个意义说,广东这个头带得好!我不知道,管理部门和其他地方如何反应,会不会从中得到应对触动和路向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