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牧羊股权案 探究牧羊股权案的来龙去脉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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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瞥见经济观察网一篇关于牧羊集团和许荣华股权纠纷的案子,<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这一标题非常吸引人.乍一看标题时,就联想到底是谁进了看守所,又是怎样在看守所内完成股权转让的?作为股权纠纷的当事人,许荣华口中所说的公权力致使其丧失亿元资产又是怎么一回事?种种疑虑一直牵引着笔者读了下来.经济观察网的这篇文章其实是下篇,搜到上篇通篇阅读后,基本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文章根据事情的起因经过,客观的叙述了这一案件.首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许荣华被刑拘?牧羊集团和许荣华的纠纷由来已久,起因是基于商标侵权纠

近日,瞥见经济观察网一篇关于牧羊集团和许荣华股权纠纷的案子,《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这一标题非常吸引人。乍一看标题时,就联想到底是谁进了看守所,又是怎样在看守所内完成股权转让的?作为股权纠纷的当事人,许荣华口中所说的公权力致使其丧失亿元资产又是怎么一回事?种种疑虑一直牵引着笔者读了下来。

经济观察网的这篇文章其实是下篇,搜到上篇通篇阅读后,基本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文章根据事情的起因经过,客观的叙述了这一案件。

首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许荣华被刑拘?

牧羊集团和许荣华的纠纷由来已久,起因是基于商标侵权纠纷。2008年5月28日,牧羊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原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自办的福尔喜公司告上法庭。许荣华作为牧羊集团股东期间,向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成立了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在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福尔喜公司作为许荣华创办的公司,被指侵权使用牧羊集团的商标和同业竞争。

在牧羊起诉后,法院针对牧羊集团投诉到福尔喜公司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并发现福尔喜公司正在侵权使用牧羊商标的事实。

另外,牧羊集团还向工商局举报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工商局经依法调查后给予行政处罚。在接到罚款通知后,许荣华不服判决申请了两次复议,但均被法院确认侵权并予以维持原判告终。

工商局在查处许荣华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现许荣华侵权涉案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故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08年9月11日,许荣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于许荣华存在侵权行为在先,此行为违反股东会议决议,需履行当初决议中的处罚条款,以最初出资额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了避免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许荣华主动提请与其熟悉的王亚民检察长协调其侵权及股权转让事宜。

当时王亚民检察长基于许荣华的邀请,出于作为牧羊挂钩单位的检察机关有义务维护企业稳定,参与调解许荣华与牧羊集团侵权及股权转让纠纷。在王检的协调下,各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双方协商,许荣华最终以2400多万元转让牧羊集团股权,并签署了协议。随后许荣华走出了看守所大门。在走出看守所后,许荣华继续签订了其他几份转让文件,还协助办理了收款及其他转让手续。

其次,为什么股权纠纷长达5年没有解决?

2013年5月26日,许荣华旧案重提。许荣华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发文称,当年牧羊集团董事长协同“官府”合谋抢夺其亿元资产。作为弱势群体,冠以法院、不公平、胁迫等字眼难免引人高度敏感,并引起了多人关注。许荣华称自己是“一个被公权力掠夺亿元财富的知名企业家”。

首先,许荣华在博客及微博上均反驳,同样的情况下,别人没有判侵权,为什么判定许荣华是侵权行为?

要弄明白这点,必须要先从许荣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说起。

当初法院核查,许荣华自己的公司私自使用牧羊注册商标,是在没有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了牧羊集团股东《“上岛”协议》中的条款。根据协议规定,股东可以有偿使用牧羊商标,但需要具备五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便是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在最开始的诉讼中,许荣华曾经叫人“制作”过一份商标使用合同,不过他也最终承认该合同是伪造的。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许荣华承认了其非法使用牧羊注册商标的行为。

福尔喜公司是许荣华私自成立的公司,并不是牧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许荣华提出的商标使用合同又是伪造的,因此没有权利享有商标使用权。可见许荣华成立的福尔喜公司确实存在非法使用牧羊集团商标的侵权行为

另外一点异议是,许荣华一口咬定在看守所内的股权交易受到胁迫,并且追问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

许荣华认为,在特殊的地点和特殊的时间完成股权转让协议有违公平。官商合谋刑拘其于看守所的目的就是胁迫他签署协议出让股份,如果他不签订协议将会面临枉法定罪的后果。

笔者认为,许荣华口中所说的枉法定罪,其实上面已经有所说明,侵权行为真实存在,那么在看守所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被迫的成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是当时要求“官府”介入转让却是许荣华首先提出,这一点与许荣华所说的“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大相径庭。此外,许荣华在进入看守所前,已经与王亚民探讨股权转让的事情。

牧羊在公开声明中透露,许荣华所要求的王亚民检察长,由于工作往来和他私交较好,故许荣华主动邀请王亚民检察长协调纠纷,并且在他出狱后还多次对王亚民表示感谢。按理许荣华应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单凭以上信息难以判断是否胁迫。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王亚民检察长目前被许荣华推上了风口浪尖。

纠纷尚未解决,偶然间在许荣华微博上发现他指控21世纪经济报道抹黑自己涉嫌有偿新闻的风波。那么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是否为不公平报道则成为又一焦点。

原来除了经济观察网的文章,21世纪经济报道也曾对此事有过报道。许荣华坚持认为媒体歪曲事实,有意抹黑。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产业.公司版新闻总监徐万国回应称:许荣华所提及的与编辑部沟通纯属捏造。

另在许荣华的博客中也了解到,针对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声称记者王芳也被牧羊集团收买。好吧,也许在许荣华眼中但凡有媒体对此事进行过报道都是被牧羊集团收买了。虽然无法断定是不是牧羊收买了媒体,但是从两家媒体的文章内容上看还是相对客观公正的。

到底应该于情还是于法

综合以上情况,牧羊集团关于许荣华“侵权”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是否成立,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观点,许荣华和牧羊说的似乎都有道理。

当年牧羊将许荣华告上法庭,本是正当维权措施,法院也支持了其观点。在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本应该提交诉讼,而不是通过公权力人员协商解决,所以造成了许荣华认定有失公平。可见,牧羊在处理这件事的问题上没有达到干脆果断,否则也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对于许荣华而言,当年出狱后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拖至今日,提出的公权力和胁迫问题也有很多疑点。

在中国数不清的股权纠纷案件,往往掺杂着各种事实和人情因素。有时候于法未必合理,有时候于情会留隐患。不过可以预见的是,不论情法,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因此第三方的结论更有说服力,不妨静待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