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璟老婆 袁宝璟妻子捞人被骗案终审

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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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建昊集团原老板袁宝璟因买凶杀人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袁宝璟的妻子卓女士在丈夫的案件二审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中央领导的"李某某"(名为康某).康某伙同王某.李某,以能将死刑改判为由,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袁宝璟老婆 袁宝璟妻子捞人被骗案终审不料,袁宝璟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发现被骗后,卓女士委托他人报警.去年,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王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驳回二

建昊集团原老板袁宝璟因买凶杀人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袁宝璟的妻子卓女士在丈夫的案件二审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中央领导的“李某某”(名为康某)。康某伙同王某、李某,以能将死刑改判为由,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

袁宝璟老婆 袁宝璟妻子捞人被骗案终审

不料,袁宝璟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发现被骗后,卓女士委托他人报警。去年,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王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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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

3人称能将死刑改判骗了家属1200万元

康某(曾用名为李某某)57岁;王某59岁;李某55岁。据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3月间,康某伙同王某、李某以能够帮助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袁宝璟将死刑改判为名,先后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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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女士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说,2005年2月3日,朋友罗某给她打电话,称认识一位势力很大的领导李某某,可以介绍给她认识。几天后,罗某请她吃饭时,卓女士见到了罗某一直吹捧的李某某(即康某)。“罗某透露李某某曾经帮助过赖昌星出国。我看他一副领导做派,就相信了。”过了两三天,康某约她见面,把她带到钓鱼台国宾馆。当时李某和王某出来迎接康某。康某把材料交给了王某。

据康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称自己出资20多万元帮助王某和李某在钓鱼台国宾馆成立了传金贵投资公司。“之所以选择在钓鱼台,是因为在钓鱼台工作的一般都是领导,借此证明我认识的人能力很强”。

卓女士说,2005年四五月,康某告诉她,经他们了解,袁宝璟是冤枉的,他可以保住袁宝璟的性命,但需要一大笔现金。卓女士当即同意,并如数将钱送到康某手中。不料在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前,康某又以事情难办为由,让她再准备一笔巨额现金。

卓女士称,2006年3月丈夫袁宝璟被执行死刑。她给康某打电话,对方说还不知情,让她等电话,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最后,王某退其800万元,随后也失去联系。

发现被骗后,卓女士报警。根据卓女士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显示,她因身体不好,无法回国报案,委托齐某替她报案。

>>判决

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

此案一审时,康某未作答辩。他的辩护人认为,康某骗取卓女士1200万元的证据不足,且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和他的辩护人均表示,王某不知道康某和李某收到钱款为卓女士办事,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李某未作辩解。她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未向卓女士虚构事实,也没有收钱。她既不知道也未参与康某和王某骗钱,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李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康某既向被害人虚构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又直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鉴于卓女士向康某等3人支付钱款的目的具有违法性,故3人骗取的赃款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康某和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3人犯罪所得1200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和李某不服,上诉。

近日,市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最终宣布驳回王某和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背景

富豪袁宝璟买凶杀人伏法

公开资料显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资产高达30多亿的建昊集团原董事长袁宝璟和他的几个弟弟因为一桩买凶杀人案,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据媒体公开报道,1996年秋,袁宝璟和亲弟弟袁某琦以及被害人汪某,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会面。袁宝璟称其在成都炒期货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刘某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某提出找人打刘某,袁宝璟认可。

随后,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弟弟交给汪某。1997年2月1日21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某,当刘某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向其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

事情虽没“办妥”,但自1997年以来,中间人汪某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汪某便以举报相威胁。此后,袁宝璟兄弟4人买凶杀人。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伙同他另外三名兄弟雇凶杀害刘某未遂,又因受汪某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某琦、袁某森、袁某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处袁宝璟和其弟袁某琦、袁某森死刑,袁某福死缓。判处4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左右。

当庭宣判后,袁宝璟表示不服,并立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宝璟在辽阳市被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