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警察怎么处理 “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

2019-05-2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多年来,在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的瞩目之下,念斌案的平反为保障公民权利注入一股正能量,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发出了很多警示.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件新标本,这是继浙江叔侄冤案等"犯罪人"获得平反后,又一起获得纠正的刑事案件.念斌案警察怎么处理 "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念斌投毒案",历时八年.几经反复,过程曲折复杂,最终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念斌却无罪释放.作为办案民警,从念斌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最后被

多年来,在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的瞩目之下,念斌案的平反为保障公民权利注入一股正能量,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发出了很多警示。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件新标本,这是继浙江叔侄冤案等"犯罪人"获得平反后,又一起获得纠正的刑事案件。

念斌案警察怎么处理 “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

"念斌投毒案",历时八年、几经反复,过程曲折复杂,最终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念斌却无罪释放。作为办案民警,从念斌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最后被判无罪,这中间有公安民警的流血、流泪、熬更守夜,花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现在社会舆论铺天盖地的批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反而被提起公诉,这辛酸让人情何以堪,从中我们又看到了什么,以后该如何做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本人谈谈一个基层办案民警从中感受的几点启示。

念斌案警察怎么处理 “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

一、"念斌投毒案"简述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是一名小杂货店主。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念斌案警察怎么处理 “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

后该案历时八年九次开庭审判,四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公开宣判,最终因事实不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念斌被判无罪。

二、几点启示

(一)要树立崇高的警察职业道德。

"念斌投毒案"当年10多天就破案,随后,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办案民警纷纷立功受奖,该案件也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被称为"2006年福州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但历经八年,嫌疑人念斌却被判无罪真让人啼笑皆非。

首先,要端正思想认识。作为一名办案民警我们要记得我们入警时的宣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想做一名合格的民警,思想意识不能有问题,做为警察我们不是为了别人的鲜花、掌声工作的,更不要想着做为一名警察来如何为自己敛财,只有本着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思想才有可能干好公安工作。

网上说我们为了破案立功受奖、说我们民警肯定收了某某钱等等这些侮辱我们人格事情,让我们头顶的国徽慢慢黯淡了。其次,要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执法办案判断案件每个细节及定性应该一审再审再研究最终才确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证据、程序要求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行事,切忌草率行事,更不能为了照顾办案单位的所谓面子去消化案件,枉法裁判。

执法办案民警只有秉承正义、严格执法,坚持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思想,并排除好大喜功的私心、私利,才能发现案件中的种种疑点,才能真正做到客观、中立和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治乃至历史的检验。

念斌案暂且不说他有罪无罪,我们是凭什么来确定念斌的作案嫌疑的,应该是客观的事实依据,或者相互印证的证人言词。如果体内检材检测没有鼠药或毒药敢对案件定性投毒案?投毒案件证据收集是存在很大的难度,我们办案民警在这个环节一定要客观公正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依法办事案件破不了是能力业务精,或者案件自身的客观条件所致。

(二)要坚持公平、文明、理性、规范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依法司法"上,在独立行使侦查权上,我们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从无罪推定的思维去思考证据,明确案件的性质。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既要求公安机关高效率的打击,更要求高质量办案,坚决杜绝再办出冤假错案,让老百姓蒙冤。

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时刻铭记我们是执法办案人员,嫌疑人和我们没有恩怨,不要夹杂个人感情在里面。

要在案卷的材料中体现出来我们是公平、文明、理性的执法,比如询问嫌疑人时每隔半小时问嫌疑人:"是否喝水、是否上厕所、是否吃东西等等?"要能在材料、视频中得到体现。

(三)要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进一步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简言之就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从来不存在"一直认罪"的情况,在法庭上,他每次都诉说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之前是被迫"供述",这是不是不值得我们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深思?既然有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关键的音像资料,就是因为剪辑处理过,被律师大做文章甚至推翻我们所以笔录材料。

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