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成书法 王铁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铁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齐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铁成驾驶豫DT0578号三轮汽车沿叶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龚店乡杨庄造纸厂东50米处向左避让时,失控翻车将相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宋献杰当场撞死。经交通事故书认定,王铁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铁成通过其妻子王藏与被害人宋献杰的父亲宋金汉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款已履行)。被害人宋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冯某某、安某某、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笔录及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铁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铁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亲属已得到了经济赔偿,可对被告人王铁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铁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