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福利制度的改革 荷兰社会保障制度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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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世纪90年代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衰退使荷迅速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由于失业率大幅度上升,政府失业救济支出剧增.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化也使得吃福利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因此,荷兰政府从80年代起开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最初,改革主要从预算着手,目的是改善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例如周期性地冻结福利支出,以及提高享受福利的资格等等,以降低失业救济金的心理诱惑力.然而,情况很快表明,社会经济呆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经济衰退不是领取社会福利人数大量增加的惟一原因.即便在经济繁荣时期荷兰吃社会福利的队伍依然十分

20世纪90年代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衰退使荷迅速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由于失业率大幅度上升,政府失业救济支出剧增。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化也使得吃福利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因此,荷兰政府从80年代起开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最初,改革主要从预算着手,目的是改善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例如周期性地冻结福利支出,以及提高享受福利的资格等等,以降低失业救济金的心理诱惑力。然而,情况很快表明,社会经济呆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经济衰退不是领取社会福利人数大量增加的惟一原因。即便在经济繁荣时期荷兰吃社会福利的队伍依然十分庞大。这说明改革需要解决更具结构性的问题:不活跃劳动力个人能力的弱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弊病,以及这种制度运行方式的弱点。

20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成为改革的目标,以便影响雇主及管理各种福利计划的行政机关行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意识被利用起来创造一个更有效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首先,法律方面的改革。


原来的病假计划缺乏效率,因为在统一的公共保险制度①下雇主不必为生病的雇员支付全部工资,因此雇主容易滥用这种制度。新的改革创造了一种迫使雇主负起责任的激励体制,几乎将病假计划完全私营化了,公共病假计划被废除,只留下少数例外。

例如从1996年3月起,雇主必须为生病的雇员支付一年的工资。这样一来,他们要减轻自己的负担,就不得不积极为雇员安排有效的治疗。在雇员生病的头一年,在他们能够申请到残疾人福利金前,雇主除了负责安排雇员的治疗外,还积极安排有关私营的服务机构参与监督病人和残疾工人的治疗。

因此,从.1990年以来因病缺勤率从7.1%下降到5.0%-5.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残疾人的法律规定经过多次修改。一是采取财政措施鼓励雇主雇佣伤残人。1993年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提高了残疾人的判断标准,并减少了残疾人津贴额,缩短了残疾人的津贴期。

但这项改革仅对新申请的残疾人有效。对原来的残疾人仍实行原来的政策,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②。在重新对“残疾”的概念进行规定后,残疾的标准比过去更严格了。所有在50岁以下的残疾人津贴的领取者必须重新进行体格检查,按新的判断标准重新认定其残疾资格。

二是1998年后更重要的变化是实施PEMBA法。这项新的法律把残疾人的负担更多地转移到雇主的肩上,促使他们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减少具有残疾资格者的数量,并且积极地采取措施治疗遭受工伤的工人。PEMBA法在企业间一定的范围内逐步地建立起一种津贴差异机制。

而且津贴只由雇主支付。雇主也可以选择部分地退出公共残疾津贴计划。这样,他们可以选择或是他们自己承担支付残疾津贴,或者选择参加私营保险公司保险计划。
其次,关于失业保障计划,以部门为基础保险计划仿照原来的国家保险计划,保险期从原来的失业后13周延长到26周。

然而,由于这些繁琐的支付计划和与之有关的补贴差异由产业部门实施,失业救济计划也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因为这个措施对于企业利益没有直接影响。

由于企业不可能在补贴差异或私有化或退出计划中间进行选择,因此只能设法避免出现失业及确保失业者再就业①。第三,1996年修订了社会援助法。这个法律由市政府实施,目的是对那些没有获得或不再获得其他社会福利津贴,或缺乏足够收入的人提供生活费。

修订后的法律赋予地方社会服务机构更多的责任和实施工具,特别是在组织再就业方面。1998年一项新的法律——求职者再就业法开始生效(荷兰文缩写为WIw)。这项法律与社会援助法密切配合发挥功能,增加了市镇当局的救助失业工人的责任和权力。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官员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制定出当地的就业或外流计划。下一步措施是改革现有的社会援助资金的筹措方法,给地方当局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以提高他们组织再就业和社会援助的能力。近年来社会保障运行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开病假计划,目前的失业和残疾人救济制度就涉及三方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