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处理 “呼格案”冯志明的另案处理是怎么处理的
冯志明曾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的主办人,“呼格案”之跌宕起伏、之兹事体大,恐已无需赘言。冯志明在2014年被带走调查,广泛的说法是因涉嫌“职务犯罪”,其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等罪名,相关方面彼时语焉不详。在2016年内蒙古公布的27人追责处分结果中,与其他人直接给予处分结果不同,关于冯志明的处分这样写道: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这里的关键词是“另案处理”,这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来看,对“另案处理”也明确了其关键点要落在“追究刑事责任”上。换句话说,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由此再来看冯志明案,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呼格案”,换句话说,他所领受的刑事处罚与“呼格案”完全无关。冯志明并没有对“呼格案”承担刑事责任,再回溯那份27人追责处分结果,他也没有为此案承担任何党纪政纪责任。
如果一切到此为止,那么一切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只能是,作为当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并不在被追究之列。很明显,今日的18年牢狱只是冯志明对自己贪腐行径付出的代价,这里面没有哪一秒钟是为当年的一个冤魂赎罪。
我们当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只凭着情绪就对一个人喊打喊杀。冯志明没有被追究刑讯逼供或者在“呼格案”之中的其他刑事责任,原因可能是办案机关并没有找到冯志明在这方面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无比讲求事实和证据的今天,没有证据就不能新造一个“冤案”,这个原理大家都懂,并且都能够接受。
但是,这一切都来自公众自己的“合理猜想”,并没有任何机关出面予以证实或证伪。对于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进行“举案释法”,是审判机关的好传统,这一次人们更加需要一个详尽的解释。
具体来说,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格案负责?
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