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不是冤枉的 呼格案这样追责是否公允?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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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今日凌晨零时许,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北青报记者发现,除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呼格吉勒图不是冤枉的 呼格案这样追责是否公允?早上6时,呼格吉勒图父母从新闻中得知这一结果."挺痛心的",呼格母亲尚爱云老人反复重复这句话,在电话中抽泣起来.她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追责启动了一年多,没想到会今天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得知消

今日凌晨零时许,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北青报记者发现,除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呼格吉勒图不是冤枉的 呼格案这样追责是否公允?

早上6时,呼格吉勒图父母从新闻中得知这一结果。"挺痛心的",呼格母亲尚爱云老人反复重复这句话,在电话中抽泣起来。

她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追责启动了一年多,没想到会今天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得知消息时,自己气得浑身发抖,接受不了。因为在她想象中,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呼格吉勒图不是冤枉的 呼格案这样追责是否公允?

她之前曾多次自我安慰:追责结果只要还能"过得去",给公众一个交代就行,家属不会执意追着不放。"我们从始至终并非想要追责所有的办案人员,只是希望起码能对那些主办人员比如那些对呼格严刑逼供的人、造假的人,有个明确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是要把他们咋样,但总得有一个法律结论。他们当年咋办的案?咋立的功?"

呼格吉勒图不是冤枉的 呼格案这样追责是否公允?

今天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中,公检法系统有27人被追责,但尚爱云认为,追责结果并没有到位。"这么大的案子,一个无辜的孩子生命停留在18岁了,就一个行政记过、警告就完了?我真的担心,这种浮皮潦草的追责,能让当年那些办案人员认识到错误吗?连责任都没追究到位,以后他们能尽力去办好案吗?"尚爱云问。

此前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呼格父母多次强调,对于当年的办案人员,他们的态度很明确:"该谁承担的责任,谁就一定要去承担。这也是为了让以后的办案人员不再犯错。"他们期待通过呼格案的平反与追责,能对后来的办案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为此,2014年12月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后,老两口几乎每月都会坐公交车,到呼和浩特市中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挨个去问,错案追责的调查进展。追问了一年多。

就在前两天,尚爱云还跟老伴儿念叨,一年多了,追责的事情总得在年底前有一个结果。她说,没想到等来这样的结果。"有谁征求过我们的意见?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

据了解,呼格父母曾被检察院接待人员告知,出了追责结果,会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但截至昨日上午8时40分,结果公布近8个小时,家属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她说,家人现在情绪比较激动,不知还有什么渠道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且从平反至今,也没有一个部门登门来道歉,向家人说一声"对不起"。

"今天还是小年,为啥不明天公布……"尚爱云最后在电话里哽咽道。

呼格案追责,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李蒙 

追究冤假错案的责任本来是万众期待、举世瞩目的大好事,新华社却在凌晨发出新闻稿,好像还很害羞,个中原因令人深思。我想,无非是担心因为追责过轻,遭到网民的一片斥骂,举国哗然。但司法追责毕竟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还是应该堂堂正正,没必要深夜出笼。

第一时间看到呼格案终于被追责的消息,我还是非常非常地激动。激动的原因,一是八九年前当我从王振宇律师那里第一次听说呼格案时,根本没想到今天,一个屈死的冤魂不仅能洗雪自己的清白,还能看到追责,从中确实感受了法治实实在在的进步;二是十八大以后平反了这么多的冤案,一直没有追责的,呼格案终于开始将追责付诸行动了,内蒙古政法系统走到了全国司法机关的前面,能不点赞吗?

当浙江神探聂海芬被追责的谣言每隔一两个月就在网络流传一阵的时候,我们必须为内蒙古政法系统为呼格案启动追责重重点赞!呼格案都追责了,聂海芬还逃得过去吗?今年这个年,她还能过好吗?

我也希望,所有这些冤错案件都能被追责,真正给含冤负屈者一个郑重的交代!近两三年,不管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公安部都出台了文件,说要对冤假错案追责,司法人员办案要终身负责。而明摆着的已经平反了的冤案,如果都不追责,这些文件岂不就是放空炮?冤案不追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在,人民群众还怎么相信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所以说,冤错案件的追责是必须的,现在终于通过呼格案启动了,无论如何是个大好事!

值得放鞭炮庆祝一下!

但是,为什么大多数网友看到这个消息,并没有点赞,反而都说处理轻了?是人民群众都不懂法,还是处理得确实有问题?这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想说的是,既要历史地看待冤案,又不能逾越法律和纪律的界限。每一个冤案都有其具体的历史背景,不能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待当年的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办案程序。在三次"严打"那样的政治背景下,具体办案人员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

司法机关集体犯的错误,现在不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例如,"严打"曾经搞竞赛,定指标,你这个县杀了多少人,我那个县也得杀差不多的人,甚至还要比你多杀,才算政绩……这些错误,恐怕必须由司法机关和党政领导来承担责任,不能由具体的办案人员承担。

法治的进步毕竟是个历史的过程,对于冤案的追责,不宜打击面过宽,也不宜处理得过重,否则,对当年的办案人员不公平,很可能,为了追究冤错案件的责任,又制造了新的冤案。

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历史背景,办案人员也不能枉法办案,不能违纪办案,不能逾越法律和纪律的边界。严打期间,也只能在当年刑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法律范围内办案,也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冤枉无辜。

办案人员如果有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管是什么历史背景,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看呼格案的这次追责,除了"另案处理"的冯志明,其他人都是党纪、政纪处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网友才觉得处理过轻。因为呼格吉勒图毕竟是一个年仅17岁的生命,他是被以法律的名义、以司法的手段、运用国家公权力谋杀的,谋杀他的人,如果构成犯罪,如果有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行为,还不应该坐牢吗?

跳出呼格案,冤错案件到底应该怎么追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追责过严,可能导致今后的冤假错案更难平反,追责过松甚至不追责,又将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无法有效狙击今后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的追责,我看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假案归假案,错案归错案,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假案",就是司法人员明明知道不是这个人犯罪,还要把罪定到他身上。为了给他定罪,不惜刑讯逼供,不惜故意伪造证据。只要有这种明显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能行政处分、党纪处理了事。而因为种种原因办了错案,又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就可以只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两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混为一谈,让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蒙混过关,而对仅仅是办了错案的司法人员在他们身上制造新的冤案,都不应该。

2、冤假错案的追责不宜打击面过宽,也不应行政化处理。

像这次呼格案的追责,明显有打击面过宽、行政化处理的痕迹,所以才引起网友普遍的不满。一个法院的书记员,他有什么责任,居然受到了与审判长一样的处理。人人吃瓜落,个个打屁股,这样的追责公平公正吗?从具体的办案人员,一直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都给个行政处分,如此行政化,这就追责了?那为什么当时内蒙古高院的院长不追责呢?死刑复核当时下放到省级法院,作为院长明显有责任嘛。

因为你官大,所以就不追责,而书记员本来没什么责任,却被追了责,如此行政化,怎么能让人服气?

打击面过宽,而又不痛不痒,对今后平反冤假错案太不利了。一下子处理几十个人,今后谁还敢平反冤假错案啊,得罪这么多的人,而且都是自己的同事,还有自己的老领导,哪个作无罪判决的法官能承受样的压力?不痛不痒的,一人一个处分,也不能让真正制造冤案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理,起不到警示的效果。

3、冤假错案的追责,应该事实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谁有责任追谁的责,没责任的就不追。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不痛不痒地处理太多人,不如狠狠处理真正的冤案制造者。

例如,就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来说,如果审委会没有改变办案人员的意见而形成了冤案,就应该只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追究审委会的责任。如果审委会改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了冤案,就不应该再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而只追究审委会的责任。当然审委会里也要实行严格的投票表决制,投赞成票造成冤案的追究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追究责任。

而如果是合议庭的意见最后被采纳成为错案,那么,合议庭内部,主张有罪的就追责,主张无罪的不应该追责。如果是独任法官办理的案件成为冤案,就更好追责了。但无论怎么追,书记员有什么责任,怎么也追责呢?这次处理书记员,太莫名其妙了。

同时,对于错案,对于有过失的办案人员,必须是重大过错才追责,对于当时确实无法避免的错误,就不应该追责。冤错案件的追责,还是应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枉不纵,不要搞司法报复,落井下石,为追责而制造新的冤案。

4、政法委或党政官员个别干预造成冤假错案,制造冤案的元凶必须追责。

这次呼格案的处理,只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而没有追究当时政法委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知道这个案件是否存在政法委和党政官员干预办案的情况,如果存在,就应该追责,如果不存在,可以不追责。政法委和党政官员只要是干预办案而又造成冤案的,必须纳入冤假错案的追责范围,而他们当中如果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元凶,以长官意志、党政命令压迫司法人员故意制造冤案的,更是必须追责,而且应该追究最重大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才公平。

记得有一个冤错案件,平反之后,记者去采访,当时的政法委书记接受采访居然说:"这个案子我当时确实协调过,但我不懂法啊,案子还是法院判的。"按照这种逻辑,政法委书记不管怎么干预具体个案,等到冤案平反了,只要说一句"不懂法"就可以一推六二五,不被追究责任。果真如此,哪个被追责的具体办案人员会服气?

最后还是想说,呼格案属于好不容易终于有追责的了,十八大以后平反的冤案,此前无一追责。如果追责了都说轻,不追责的还没事,那谁还追责呢?所以说,呼格案启动追责,其积极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还是必须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