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100句心学语录 法律文化:看心学大师王阳明如何应对“诉讼爆炸”
明正德五年,王阳明结束了三年的贵州龙场谪居生活,升为庐陵县令。此庐陵县也就是现在的江西省吉安县,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欧阳修、“爱国忠臣”文天祥的故乡。
当时,“庐陵民风强悍,素有善讼之俗,大小事件稍有不和,立即讼至官府,案牍堆积如山,官府疲于应付。”王阳明到任了解这一情况后,甚以为耻:“庐陵文献之地,而以健讼为称,甚为吾民羞之。”于是,他连发两篇告谕息止诉讼——《禁省词讼告谕》和《再禁词讼告谕》。在告示中规定,如果百姓有重大事情一定要打官司,只允许投诉一件事,状纸不能超过两行,每行不能超过三十字,超过者一律不予受理,故意违反者更要处罚。
告示发出后,百姓一片哗然,但王阳明坚持不受理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官司。他把工作的重心转向完善地方行政机构,慎重选聘“里正三老”,由他们负责对当地居民进行劝导,从基层开始移风易俗,纯化民风。通过三老的劝导,百姓们也从内心真正感受到官府是为他们着想,就不断有人来撤诉。原本堆积如山的案卷逐渐减少,庐陵民风为之一变。
在今天看来,王阳明应对乡民“滥讼”之法,在否定其耻讼、贱讼等古代传统观念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仍具有一定启示意义。从严规定案件受理范围,诉讼请求只能“一事一告”,诉状形式要件必须简明扼要等等,都能在现代诉讼法理中寻找到一定根据。
就民事诉讼而言,尽管我们采用“立案登记制”,但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是法院受理范围,如涉及学术上的争论或个人感情层面的纠葛等,都不能成为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只能“一事一告”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关联甚紧,这也是“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的不同体现。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出发点在于要求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要诉求,以便法官围绕其进行审理裁判。撰写诉讼必须简明扼要,近乎于“要素式”诉状,这也是固定当事人诉求与理由,提升裁判效率的方法之一。
此外,王阳明选聘“乡老”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这与我们现在在“熟人社会”中推行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传统社会的架构并没有完全坍塌,乡村社会错综复杂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
聘任热心公共事务并且得到群众拥戴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现代“乡贤”担任“调解员”,凭借他们的公道、声望和阅历,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这样不仅消解了因矛盾纠纷带来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也避免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
(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