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造句 违规违纪处理何以造成“法不责众”?
——对当前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案防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叶 龙
从哲学上讲,“法不责众”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组织纪律等。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后者。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理解,所谓的“法不责众”,似乎意味着只要“犯事”的人多了,政府的执法机构就无计可施,难以下手进行处理,因为不可能将所有与事件有关的人都处以法律的制裁。
于是乎,在这种流传多年的说道影响下,有人就以为一些平时不能干、不敢干的事,只要“别人干了我也能干,众人干了我更能干”,“不干白不干,干了也白干”。
反正有众人在我头上“遮着、扛着”,就是触及法律,就是违法犯罪,到时候也要考虑“法不责众”,不会只追究我一个。显而易见,这是一种法律认识上的极大误区。在我国,主要是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特别是某些法规过于理想化,可操作性不强,加之在群众中开展法制教育也不到位,这都是造成“法不责众”的现象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不责众”现象,笔者联想到当前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防案控险工作,用科学发展的角度来逻辑分析,在当前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违规违纪处理方面也很类同。自银监会出台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以来,尤其自省联社成立以来,出台了诸多切实可行的内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管理,实行从严治社,加大责任追究,在案件专项治理、防范风险方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案件查处力度史无前例。
但是,案防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部分员工没有引以为戒和从中吸取教训,而是重蹈覆辙,顶风而上,屡犯同类案件;有些员工单位给予了经济处罚也无所谓,就是给予了行政处分也造样违反规定;有些问题只要组织上一查就是普遍性的问题,如果要处理就是处理一大片职工,效果可想而知。
究其原因,其防案控险工作出现“法不责众”现象很值得各级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管理人员深思。
一、案防工作出现“法不责众”现象的原因分析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作为对违章违纪职工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在维护和巩固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多年来,在有些县联社(农商行、农合行),这张“王牌”失灵了,不但没有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反而出现了“负效应”,出现违规违纪处理“法不责众”现象,导致这些处理方式挂了“空档”,达不到预期效果。
笔者认为,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四个脱节”:
1、违规违纪处理与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相脱节。在当前的新背景、新形势下,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缺失以及思想工作弱化已成为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少数从业人员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金钱诱惑面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
如有的基层支行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顾给职工定指标、压任务,却忽视了对人员的管理,缺乏对职工政治思想、法规法纪、职业道德的正确引导和教育,造成一些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警惕性不高,使一些意志薄弱者心态扭曲,在社会物欲和虚荣心的诱惑下,把工作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致使各种违规和违法行为得以长期潜伏,并逐渐暴露产生。
如在我们的员工队伍中,有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报、要;有的抵挡不住社会不法人员的拉拢腐蚀和诱惑,置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放弃原则,随意接受客户的感情贿赂,或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或收受贵重礼物甚至金钱,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最终是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有的搞权钱交易,“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吃里扒外,帮助企业对付信用社,恶意套取贷款,并从中捞取好处。
对此,由于部分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缺失,这已成为农信社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出现问题了单位就简单的处理,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又不加以引导,导致一错再错。不难看出,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以及思想工作没有跟上,没有在帮助和挽救“病人”上下功夫。这样只罚不教或以罚代管,重罚轻教,虽然简单省心,但没有剖析原因,把思想工作给“简”去了,却把思想包袱留下来了。
2、违规违纪处理与业务要发展、内控必先行的要求相脱节。突出表现是重改革发展,轻内控管理。一是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存在“四重四轻”的现象,即重工作部署,轻工作检查;重业务督导,轻风险防范;重责任追究,轻跟踪考核;重案件表象处理,轻案件源头根治。
对新形势下防案控险工作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研究不深透、不系统、不全面,多年来的习惯性管理对案件防范形成的痼癖、麻痹思想,没有主动性地从根本上对案件进行重视和防范,导致案防隐患日益积累。
二是在案防措施上不力,存在“四多四少”问题,即会上安排布置的多,督办落实结果的少;在上遥控指挥的多,深入一线去督办的少;处理处罚方式多,跟踪检查效果的少;被动性防范多,主动性防范少。
案防工作往往是领导要求时就动一动、来检查时就紧一紧,出现问题就改一改。由于工作安排和督导落实上的缺位,导致基层在执行制度上大打折扣,平时存在“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的现象,以至于许多问题“年年查、年年改、年年有”。
三是在传导机制上不畅,存在“四上四下”症结,即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上严下宽、上细下粗”,各级管理部门要下决心解决上级管理部门压力大而部分基层支行无压力的问题;四是在监督检查上乏力,突出表现也存在“四多四少”问题,即监审部门抓的多,其他部门主动管的少;业务操作流程检查的多,对其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检查的少;事后检查的多,对事前、事中检查预警的少;“亡羊补牢”式的防范检查多,落实带有前瞻性、预防性的防范手段和措施少。
由于没有建立健全起适合新形势下的案件防范检查监督机制,导致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缺乏效力。
题就是从严治社的方式过于简单,突出表现是只罚不教或者以罚代管、重罚轻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谁,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规章,让必须让违规违法者付出代价,对这些都认识得到。但是,部分单位对有些违纪职工实施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其他处理等处理后,似乎感到有一种“手里有了紧箍咒,不怕猴子闹天宫”的心态,在管理上缺乏一套对人的行为约束的机制,思想政治工作也跟不上。
其实,有错就处罚、处分和处理,这决不是从严法社,而是对工作简单不负责任。
同时在责任追究上有些也存在心慈手软的问题,对查处的一些问题过于人性化,总认为追责过严会打击一部分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会影响业务发展,总想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特别对一般性的违规一让再让,饶幸地想着把问题整改到位了事。由于责任追究过于心慈手软,导致部分员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4、违规违纪处理与与及时检查、积极预防相脱节。系统内部发生违章违纪活动,大都是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进行的,事实暴露后,根据情节对违纪、违规者实施了必要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但由于平时对被处理者只是以罚了之,业务上未能经常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防范措施不得力,使个别人无所惧怕,导致再三再四、旧病重犯。同时,现在问题的出现和处理往往存在一种“亡羊补牢”的现象,对此,事后监督应提前,变为事前控制和预防,日常要加强业务辅导和检查,对出现的苗头现象和隐患要把它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等问题出现了或者成为大问题了再去处理那就晚了,也许到这个时候一般性问题已成为了严重问题或者是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处理了也达不到处理的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导致出现案防工作“法不责众”的原因还有很多,但上述“四个脱节”至少警示我们:违规违法问题处理处罚后,问题又频繁发生,说明对有些案件防工作方式方法必须要进行调整,严防“法不责众”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对治理防案控险工作“法不责众”现象的几点建议
1、适应新形势,在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上下功夫。
一是要准确号准脉搏。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些问题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必然会影响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情绪,继而影响到案件防范的效果。例如,受违规违纪处理的职工一般来说,往往有一种自卑感,认为别人在谴责自己的过错时也会丧失对自己的信任,由此在对待领导的态度上常常有戒备心理和对立情绪,作为一位管理人员在帮助教育时就要多一点唯物辩证法,少一点形而上学,把握住主流和本质,在工作中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二是要建立沟通桥梁。许多案件的发生或风险隐患是与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有着必然的联系。为此,应尽快建立和疏通沟通渠道,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交流、理解和协调,以消除领导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心理障碍。
领导要知道员工在想什么、做什么、为什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思想工作、疏导劝解工作,诚心诚意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家庭、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员工克服其心理障碍,消灭不良情绪,保持员工队伍和人心的稳定;帮助受处理员工认识错误,找出措施的原因,引导受处理者在挫折面前要经得住考验;要有真诚的关心,不可缺少的信用,工作上同样用其所长,正确地看待他们 ,帮助他们克服“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帮助受处理职工要看到自己的长处,树立信心,变进步的愿望为进步的行动。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其一,要牢固树立“企业为人、企业靠人”的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和对后进员工的转化作用要恰到好处,要用正反典型教育人,用敬业精神鼓舞人,用道德观念凝聚人,用先科学机制激励人,用优良环境培育人、用真诚爱心关心人,从而不断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和行为能力。
其二,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要将其纳入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来,依靠企业文化、培养和增强员工的道德观念、建立个人理想、信念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增强员工的自豪感和企业凝聚力。
其三,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强化员工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思想政治、业务技能等综合教育培训,帮助职工明确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认清损害集体的危害性,从心底里使他们感到单位大家庭的温暖,热爱关心集体。
2、改进新方式,在务真求实中落实从严治行措施。对违章违纪者实施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本人,但逢错就处理,这并不一定就是从严治行,那么从严治行,究竟怎么个“严”法,笔者认为:
一是要改进三种现象。其一,对犯错误者实施处分要依据错误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认错态度的好坏及当时当地的客观需要慎重实施,不论简单定论,在管理上对员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为约束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以一儆百的目的。
其二,对那些平时老好出问题和受过处理的职工,在业务上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经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做到警钟长鸣,发现问题要及时、实事求是地处理,不趋于形式,不走过场,防范措施要得力。其三,为杜绝出现“亡羊补牢”的现象,要做好“防疫”, 在做好变事后监督的同时,重点要抓好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加强日常业务辅导和检查,切实改变那种只罚不教或者以罚代管、重罚轻教的现象。
二是要突出三大重点。制度再多再细,如果不执行、不落实,那就是一张空文。首先,要强化制度的落实与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层层落实,坚持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强化权力分解、管理交叉和责任制约;其次,要加强机制的完善与实施。
重点要提升“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性休假”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第三,要明确重点的范围与排查。要把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段、重要工具、重大交易等管理放在案件防控工作的突出位置进行排查和监管,使各项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经办人员和业务岗位,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三是要抓好三个环节。第一,榜样作用要到位。“上梁不正下梁歪”是各项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导火索。因此,只有规范好大梁、才能校正好小梁,才能使案件防范各项工作取得效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给下属员工做出合规操作的良好示范。
第二,内控流程要规范。要形成操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监控、风险有检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确实做到权力有限、责任有度、风险有数、内控有效。第三,信息反馈要及时。
任何一个案件或者违规的发生,都必然经历酝酿期、实施期、爆发期三个阶段。如果能在酝酿期期间对案件早洞悉、早发现、早预防,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但由于有些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患有“近视眼”,在分析问题上患有“夜盲眼”,在工作作风上“打马虎眼”,致使一些作案分子竟在领导眼皮底下长期作案。
对此,建议在做好常规信息反馈工作的同时 ,建议在各网点、各部门培养一批有责任感、有正义感、疾恶如仇的“千里眼”、“顺风耳”,让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站岗盯梢”,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单线上报,对这些人员的“额外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在政治和经济上予以鼓励,在行动上予以保密。
同时基层要严格落实案件信息及时报告制度。
3、完善新机制,在案件综合治理上形成教育、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案件防范体系。针对当前诱发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案件的诸多隐患,预防之策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建立起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不愿违”的自律机制,筑牢案件自控防线。重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地理想信念、法制、警示等教育,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增强责任、法制、合规意识,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真正让“指示服从制度、信任不忘制度、习惯让位制度”入口、入脑、入心、入手,使其“不想作案”。
同时,要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坚决处理,通过增加违规违法成本,以增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约束力。
二是完善“不能违”的防范机制,筑牢案件互控防线。重点要真正落实岗位互控和条线管控制度,全面推行员工经济联保责任制,按照下管一级和横向互保的原则,领导对员工,员工对员工签订经济联保责任书,联保责任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履行监督义务;本着双人临柜、前后台分离、审贷分离、查处分离等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交易权限控制;全面实施业务流程标准化管理,搞好包括远程视频监控集中等操作风险的技防水平,加强对前台业务人员操作行为的实时监督,使作案人“不能作案”。
三是要建立“不敢违”的惩戒机制,筑牢案件监控防线。俗话说“十案九违规”。在案件防范中首先要规范员工的操作,监督严格按照银监会“十三条”操作规程、风险提示进行操作。其二,严格落实业务线与监督线“双线责任追究”制。
其三,要严格执法,坚决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绝不能以“给出路”和“年纪轻”等为由心慈手软、避重就轻,切实把“检查处理、责任追究、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其四,要改进检查方式,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增加稽核审计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建立内部稽核审计的问责制度,提高自我纠错能力,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4、落实新策略,对那些屡次违章违纪已病入膏盲、毫无抢救价值者,不如让其“安乐死”。重点是要强化问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必须问责,使违规者要为自己的越轨行为“买单”,接受制度规定的制裁。
要使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在政治上名誉受损,在经济上受到重创,在思想上引起震撼;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追悔莫及;使负有牵连责任的责任人员在政治上受到影响,在经济上受到惩罚,在思想上引以为戒。
医生们常说,治病治不了命,笔者认为,思想工作也是如此,不可能使任何“病人”都能起死回生,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在工作中那些屡次犯错误者,经全力“挽救”,其根本不吃领导的“药方”,而且“病情”不断恶化,这种“病人”不应仍留在金融系统,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轻者应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让其“安乐死”,不然就会给工作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