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判决书 念斌案办案人“不满”无罪判决【2】
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
丁云虾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她认为,当年念斌嫉妒她开的小卖部生意好,因此一直怀恨在心。
一位警方内部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平潭县警方确实对“念斌投毒案”进行了重新立案,原办案人员均没有参与这次案件侦办。
成都商报记者辗转找到一位“念斌投毒案”当时的侦办人员。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年的侦办人员多数已不在平潭县公安局办案一线工作,他没参与这次重新立案后的具体办案,是因为自己“不愿再碰这个案子”。
这位警察对“念斌无罪”的判决颇为不满。
而成都商报记者此前对当年念斌案的办案人员采访中,他们称自己没有受到“念斌无罪”判决的影响,当年的办案人员坚持认为,尽管当时办案存在瑕疵,但念斌就是凶手,不能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
福建省公安部门暂未表示念斌案重新立案是否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称: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
刑诉法专家
警方做法并无不妥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案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成都商报记者就其中备受关注的司法问题,专访了我国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表示,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理”,按照现行法律,念斌被重新立案并无不当,但要有新的证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该项原则,我建议刑诉法也应加入该原则。
念斌案被再次立案,念斌的身份再次是犯罪嫌疑人,警方是否应该将立案情况告知念斌?
洪道德: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
在警方对念斌正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警方对念斌以“犯罪嫌疑人”身份限制出境,这一做法是否适当?
洪道德: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也不能出境。据此,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
刑事立案的标准如何把握?
洪道德: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立案只是针对犯罪事实,并不需要有具体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