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玉寻衅滋事 如何认定和处罚寻衅滋事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有如下表现形式:(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行为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例如有的行为人为了填补精神空虚、或者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一起进行保护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类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