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光辉律师 陶光辉:浅析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若干原则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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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律所党建工作,作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反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共性,又要体现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更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个别性.

律所党建工作,作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反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共性,又要体现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更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个别性。律师事务所中的党支部如何深入分析律所党建工作的共性、特性与个性,有效利用党组织运行的机理机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应有价值,是把握律所党建工作原则的出发点。

一、坚定政治思想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的领导、思想的领导和组织的领导,律所党建工作的首要原则是,还是应当保持党建工作的共性,即必须坚定政治思想、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和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包括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新社会组织领域开展工作的组织依托,是关系到党的工作能否有效覆盖和渗透到新社会组织领域的基本载体。律所党建必须切实增强党员律师的组织意识,加强对律所党支部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级党委、党组织要对律所党建给予重视,明确工作职责,深入沟通协调,强化对律所党支部的组织领导。

三、结合行业特点

现行律师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所党建必须认清律师行业的性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与“时时刻刻对当事人负责” 的敬业精神结合起来,找到律所党建的特有“抓手”。

四、力求制度创新

在律师这一特殊群体中开展党建工作,可供借鉴的经验非常少。这就更加要求我们树立创新意识、研究创新机制、加大创新力度,以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开发律所党建这一领域。只有结合律师行业自身特点,建立新的党建规章制度、创造新的党建运行机制,才能满足律所党建工作这一新领域的要求。

五、妥善处理关系

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党员律师具备“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三重属性,这些属性有可能会造成律所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妥善处理律所党建工作与某个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规范管理、业务发展、文化建设等关系,成为律所党建工作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处理好律所党建与律所事务管理、律所营业创收的关系,协调好党员律师的政治性与经济性间的矛盾,是律所党建工作取得胜利的重要具体方略。

六、体现应有价值

律师事务所作为典型的新社会组织之一,在其中的党基层组织如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正确的政治思想引导、民主的业务管理辅助,有力的社会形象塑造,使得律师这个市场经济的特殊群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及体现应有价值,这既是律所党建工作的目的,也是搞好律所党建工作应当考虑的重大原则。

(陶光辉,本所律师,党支部书记。此文刊登于中国律师网 2008-07-28 17:26:16.0 发表在[ 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