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张明楷 周光权的行为无价值与张明楷的结果无价值!
刑法哲学其实就反映了立法者对刑法的看法,从而决定了立法者的立法方向。如果立法者是想维护规范有效性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那么这部刑法就充满威权主义的意味。如果立法者充分尊重国民自由,尊重多样性,他就会仅以保护法益为目的,他制定出来的刑法就充满自由主义的意味。
理论上都说立法是政治意志的规范化,这就说明法律与政治的亲缘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也主张刑法去政治化,可是完全否认政治的影响也是不明智的。我们现在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总能说出那么几个理由,所谓正义、自由等等,说明在潜意识里面我们在已经接受了这种意识形态。
所谓去政治化,反对上纲上线,只是我们不承认而已。刑罚权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这个词本身就充满政治意味,如果仅仅将犯罪本质的差异归结为刑法哲学的差异,那么无疑是将国家权力发动的根据交给哲学家。
如果将刑法纳入宪政框架予以考察,我们会发现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首先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他们的首要任务不是符合刑法哲学的要求,而是满足合宪的要求。
如果牵扯了宪法的目的,那么就会演化为一个问题:国家制定法律干预社会的依据是什么?这样又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划分了,也涉及我们对国家的本质的考察。因此,把刑法孤立起来,以为刑法是个自足的系统,是不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