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宇律师经典案例
买卖房票未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应否支持? 2009年沈阳市某区动迁,当地住户为了获得额外利益,纷纷利用不正当手段变动户籍,以获取回迁住房。当事人贾某也以此手段,得到回迁房票(90平米)。
贾某事后将房票以50000元价格卖给李某并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办理回迁入住时,因当地住户非法更改户籍受到追究,回迁手续一律无效。李某因无法得到房产,遂起诉贾某,要求返还购房款50000元,同时要求承担信赖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1.合同无效,贾某返还李某50000元;2.贾某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08000元(按当地房价价差乘以45平米)。 贾某不服提起上诉。律师代理后认为,本案不存在信赖利益。理由是:1.
本案中涉案标的是房屋动迁号,而不是房屋。2.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上诉人不存在使原审原告丧失"订立另一份合同"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原告从此必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上诉人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不具备预知能力,同时原告也不是以房屋交易进行经营,追求商业利益的商事主体,同样不具备房地产市场预知能力,不存在预期利益。
3. 原审判决混淆了"信赖利益"与"预期可得利益"的差别。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贾某返还李某购房款50000元,同时承担银行存款利息;撤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08000元的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