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芬事件】聂海芬最终处理结果
近日,一则“‘女神探’被终审”的消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疯传。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
网上流传聂海芬“受审”的图(右)与之前聂的照片(左)高度相似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对这一消息进行了核实,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表示未提起公诉和审理此案,消息不实。而记者随后也联系上聂海芬本人,对方表示自己正在正常上班,并没有受审的情况。
网传聂海芬滥用职权“受审”
有“判决书”还有“受审照片”近日,微博、微信朋友圈上一条帖子被网友疯狂转发,网友中甚至还有一些是微博大V。这条消息称,杭州市公安局警官聂海芬在当年办理安徽少女王冬奸杀案时,误将作案嫌疑人锁定为安徽人张高平、张辉叔侄,致使张氏叔侄被法院错判,坐十年冤狱。
消息原文称:“2015年7月1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聂海芬在侦办王冬案中的违法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对聂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本周一审结杭州市公安局民警聂海芬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认定被告人聂海芬犯有滥用职权罪。”
同时,在这条消息中,还有聂海芬本人的“辩解”,“辩解”中称:“其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系遵照当地政法委指示而为,警方受政法委领导,对政法委的指示其作为警察理应服从执行,并无过错,对其行为应由政法委承担责任,故其不构成犯罪”。
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这条贴文,发现早在2015年8月份时,某个百度贴吧就有类似消息,当时那条消息还以“聂海芬被判六年”为题,甚至贴文中还有“判决书”和聂海芬本人的“受审照片”。不过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聂海芬照片,经过对比后发现“受审照片”和聂本人另外一张工作照片无论神态、举止都十分相似。
杭州市检察院、杭州中院均对此事辟谣
聂海芬本人仍在岗正常上班,浙江在线记者随后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核实。杭州市检察院回应称未对此案件提起过公诉,杭州市中院也表示查不到这个案件,且检察院也未对这个案件进行公诉。“网上的这个信息是假的,是谣言。”杭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今天上午,记者也联系上了聂海芬本人,当记者说出网上有这样一则消息时,聂海芬表示,她本人目前在岗正常上班,并不存在受审的情况。记者询问会不会就此事报警或者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时,聂海芬称这个需要征询组织意见,“还是由组织来定夺比较好。”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
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此前,张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请的国家赔偿和补偿共计702万元。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702万元包括赔偿和补偿两部分。国家赔偿部分,是在当事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必须作出决定的。法外补偿部分,则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
“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阮方民说,按照法院系统的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
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70%,远远超过50%限制,创了历史纪录。4月9日,浙江省委***成立由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错案追责程序一旦启动,必会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要追究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