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新冤案还有人所不知的秘密!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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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载<张志新案还有秘密>,作者朱建国根据1998年7月21日采访陈禹山的录音,在该文中说:张志新后来因为坚决不

《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载《张志新案还有秘密》,作者朱建国根据1998年7月21日采访陈禹山的录音,在该文中说:张志新后来因为坚决不认罪,坚持认为不仅林彪、四人帮有罪,而且毛主席也犯了左的错误,于是在毛远新主持的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上,由无期徒刑改为死刑。毛远新说:判了无期徒刑还这样嚣张,杀!这段话也为陈禹山所言,但与上述第五段话就有明显不同,这两句都不是真正的原话。再有,明明开的是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张志新案,怎么又变成了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了。况且,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从未研究过张志新案,毛远新从未主持过辽宁省革委常委会研究过张志新案。就是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研究张志新案的那一次会议,也是由黄欧东书记主持,毛远新作为副书记,根本不够资格主持这次会议。

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重大责任问题,怎么能信口胡说呢!凤凰卫视口述历史栏目2008年2月采访任仲夷当年的秘书张岳琦,张岳琦谈到任仲夷1979年主持辽宁省委工作时克服阻力平反张志新案。张岳琦特别谈到杀张志新的是毛远新。凤凰卫视将张岳琦的原话打出字幕后来毛远新批示说杀了算了。
这段话要请张岳琦先生说明,毛远新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批示说杀了算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毛远新从未批示过这样的话,张先生也拿不出证据,也无法自圆其说。
历史风云网载《历史解密:张志新文革冤案是怎样平反的》一文,作者陈少京记下了陈禹山采访手记中的一段话:3月9日,辽宁省委召开了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对张志新案件的复查汇报,这次会议确定,省委要做决定,发文,召开平反昭雪大会和追悼会,在会上,任仲夷最后说,张志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

她最后死在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毛远新的屠刀之下。
任仲夷已去世,但任的话也是欲加之罪。
那末,究竟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呢?
我们认为应该对张志新案负责的是一个组织系统(这里不涉及张志新案处理的对错问题):
1、张志新1968年11月下放到辽宁盘锦省五七干校。12月张被同干校的女干部告发现行问题,被送到干校没有行动自由的学习班。此间张的婚外情问题被大字报揭发。此后张口头、书面发表了一系列的言论,被多次批判。

1969年1月9日张写下遗书,被发现后严加监管。此后,张继续口头、书面多次发表现行言论,并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逮捕。
2、1970年5月张志新被第一次判处死刑。这次死刑报到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1970年6月前),当时辽宁省的最高负责人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1970年8月24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
3、1974年至1975年初,沈阳大北监狱将张志新作为从严处理的典型(因张新的现行言行)上报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又将张案上报至沈阳市法院,沈阳市法院建议改判张志新死刑上报至沈阳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沈阳市法院院长张铁汉在沈阳市委常委会上汇报了张志新案,沈阳市委常委会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市委副书记宋光代表市委签字确认,张案又上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院长陈一光代表省高院签字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


4、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报告,黄欧东主持了会议。黄欧东当时是排列在曾绍山之后的辽宁省委书记。当时曾绍山因事未主持这次常委会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共研究了省高院上报的十几个死刑判决建议,张志新案是其中之一。全体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最后是由主持人黄欧东代表省委常委签字确认同意辽宁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后,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将张志新案等死刑案一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这里,必须说明,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对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建议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力,并无判死刑的权力。
5、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认真复审,最后于1975年4月3日以江华院长的名义,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
6、毛远新是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是省委常委之一,他参加了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也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正的说,在当时参加会议的省委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973年底,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李德生调任沈阳军区司令员,但不兼任辽宁省委的工作。

1973年底辽宁到北京参加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会的是陈锡联、曾绍山、毛远新。会后,周恩来总理明确指出,在陈锡联调离后由曾绍山临时代辽宁省委第一书记,由毛远新临时主持辽宁省委的日常工作。周总理还说,这个事情要经过政治局讨论报毛主席批准后才能决定。但周总理的这个指示以后一直没有形成中央文件,因此当时辽宁省委的排序仍然是曾绍山代理第一书记,黄欧东其次,李伯秋第三,杨春圃第四,毛远新是副书记位居第五位。按照党内惯例,凡事以文件为准。所以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在曾绍山因事不在时,是由黄欧东主持。若黄欧东不在,则依次由李伯秋主持。所以在当时作为省委副书记的毛远新距离主持辽宁省委常委会还差一大截。但是,由于毛远新是周恩来总理口头指定临时负责辽宁省委日常工作的人,因此在参加辽宁省委会议的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张海妮律师曾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毛远新应对张志新案负主要责任,明确表示张志新案是集体决定,最后法庭改为毛远新应承担重要责任。我们认为张海妮律师所言,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