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少女未判强奸 少女被破处全裸做爱呻吟不断
嫖宿与强奸究竟有什么区别?有一个男子嫖宿少女未判强奸,这样是否合理合法呢?报道称,40岁出头的杨某庆是邛崃人,这几年当包工头赚了钱。2013年7月,杨某庆找龚某某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随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可是,少女家属报警后,该男子嫖宿少女未判强奸,令少女家人难以接受。
嫖宿少女未判强奸嫖宿幼女罪在中国一直饱受争议,存废之争也已持续7年。在其他一些国家,不论双方是否存在交易关系、是否你情我愿,都会有一个明确且严苛的年龄线来区分是否构成强奸。即便在和中国一样区分嫖宿和强奸的国家中,这条线也从未像中国这般模糊和饱受争议。
许多人认为中国的“嫖宿幼女罪”会给嫌犯许多逃脱强奸罪的抗辩理由,比如对方同意了、嫌犯也不知道对方实际年龄、双方存在金钱交易等。然而在其它国家却不会出现这样的争议,因为他们的司法和执法更灵活且严谨。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那么,这个男子嫖宿少女未判强奸,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管怎样都好,都应该严惩该男子。
嫖宿少女未判强奸新闻详情:小兰的父母已离婚,她跟着父亲生活,还是一名在校初中生。小兰回忆,2013年7月18日,同学小慧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就见到了杨某,她看小慧出去“接客”,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卖淫。
小兰告诉警察,杨某曾答应赚钱后会给她买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兰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小兰告诉他们,她才13岁。
随后不久,小三的家属就报警了。但是,报了警却被告之不被办理。这个女孩不够14岁,男子与她发生性关系,为何不算强奸呢?对此,你是怎么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