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有没有死了 李嘉廷马德没被处死有法可依
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就此,记者近日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
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了解,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是,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
这位发言人表示,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中外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和死刑适用的实践,是建立在特定国情基础上的。目前,严重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因此,刑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受贿案件时,要将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条件,但是,又不能将其作为量刑的唯一条件,而是还要考虑犯罪的情节等其他条件。
对于论犯罪数额该杀,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贯按照上述原则审判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4109余万元,是迄今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中犯罪数额最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胡长清受贿544万元,由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怀忠受贿517.
1万元,其中有275万元是索贿,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同时,王怀忠在其经济犯罪问题暴露后,还企图用索取的资金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而另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犯罪数额更大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马德(受贿600多万元)。
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中,李嘉廷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丛福奎坦白了自己大部分受贿罪行;刘金宝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将犯罪所得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全部退赃;马德同时具有主动和坦白情节。
发言人最后强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其职务多高、历史上贡献多大,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坚决依法定罪处罚,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新华图为李嘉廷在法庭上受审。(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