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王相玲 原濮阳市副市长王相玲受贿百万 一审宣判获刑11年
今报南阳讯曾经风光无限的濮阳市女副市长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收受贿赂而葬送了美好前程。昨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相玲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和2001年春节,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在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工程招标中中标,也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小区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先后两次在王相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30万元。
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濮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为感谢时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的王相玲在其承建的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先后三次到王相玲家中或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40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2008 年春节前,濮阳市某集团工作人员为感谢时任濮阳市副市长的王相玲在其收购某厂南院资产过程中所做的协调工作,先后两次在办公室里送给王相玲共计50万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