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绍烈刑期 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逾千万获刑17年
中新网贵港4月1日电(记者林浩)4月1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绍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此外,法院对毛绍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53.6万元(已缴至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至2012年,毛绍烈利用担任原县级贺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陈纪普等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
此外,毛绍烈还于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钟山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9.2628万元,造成国家少收贺州市天利花园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12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毛绍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673.38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毛绍烈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在侦查机关掌握毛绍烈受贿66.5万元事实的情况下,毛绍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毛绍烈还检举揭发原贺州市副市长农晓文受贿126万元及渎职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毛绍烈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