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和肖作新 辩护律师王亚林首次透露——王怀忠在狱中时的复杂心理
1.王怀忠在"双规"前后及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始终看重律师
的辩护作用, 曾多次与他人商量和自己确定可以相信的律师
王怀忠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之后,就指名他原来在阜阳认识的两个律师担任他的律师。但他们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没有介入。后来,其中一位刑辩很有造诣的律师在王怀忠二审时为他辩护。当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他的亲属可以找律师辩护的时候,王怀忠的亲戚通过多方面的打听和推敲,来了6位代表到我的办公室。2002年11月18日,我和王怀忠的属签订下合同。非常巧合的是,接手为肖作新、周继美案件辩护正是3年前的11月份。
时任副省长的王怀忠到北京参加"口蹄疫"会议之前,就预感到自己要出事。临行前,王怀忠和几个朋友聊天时,透露了自己的不安,让朋友在自己进去之后,帮忙找个好律师。当时有人提出我是给肖作新案件辩护的律师,问找我是否可以,王怀念表示同意。
作为王怀忠的辩护律师,我曾5次会见王怀忠。第一次会见是2003年4月20日在北京秦城监狱。见到王怀忠之前,社会上对他有很多传闻,所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陪同我会见的时候,我尤其注意了王怀忠的动作神态。
出现在我面前的王怀忠穿着西装,精神很好,而且走起路来步履矫健,说话的时候口齿伶俐。因为肖作新案件,王怀忠对我很熟悉,常规性的自我介绍都被他打断,言谈中透露出一种习惯性的自信。
第二次见到王怀忠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2003年7月25日。王怀忠被移送到济南后,我和王怀忠的亲戚都认为路途遥远,在当地找个律师是最好的选择。于是王怀忠的亲属在山东找到了我后来的搭档于新律师。后来,山东省检察院把这个事情告诉了王怀忠,王怀忠表示不同意,坚持必须由我为他辩护。
为此,王怀忠特意在会见笔录上写道,"王亚林律师一定要请,其他的律师由他来定,如果王律师不需要帮手,那么就由他自己来办理我的案件。"
其实最初,王怀念和他的家人是希望从安徽和北京各找一名律师,但是由于家庭经济的原因,此方案未能成行。找我的原因,按照王怀忠的话说,你敢于为肖作新案件辩护,敢于坚持原则,那么为我也会坚持原则。其中另有的一层含义,显示了王怀忠的精明。他自信,给自己找个安徽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都非常方便,况且以自己原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安徽律师会更加的认真负责对待自己的案子。
2.王怀忠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来自1789年的《人权宣言》,甚至知道犯罪学之父
贝卡利亚,但是王怀忠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并没有他自己认为的那样深厚
王怀忠本人很聪明,悟性非常高,对法律、政策的了解和理解也有针对性。比如他在法庭上辩解时称,有人行贿的时候,两个人一同来时我不会要的。这应该缘于他对"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的理解。
王怀念曾经分管过政法工作,和一些领导干部相比,王怀念比较看重法律的作用。在他担任阜阳市市长期间,始终聘请有法律顾问,而且他也可以听得进去律师的意见,因此,王怀忠也希望在他的案件当中,律师能够给他提供非常大的帮助。
王怀忠平时还比较关注政策和法律的学习,他知道无罪推定,也知道行贿受贿的定罪证据规定。在说到无罪推定的时候,王怀忠知道无罪推定最早来自1789年的《人权宣言》,他甚至知道犯罪学之父贝卡利亚。从他了解的法律知识来看,王怀忠在任的时候,应该看过法律类相当专业的书籍。
对于自己的罪行,王怀忠自始至终不承认,按照他对法律的理解,就算不是疑罪从无,最起码的也是疑罪从轻。
比如王怀忠案件中涉及到的一笔200万元的索贿、王怀忠认为全部是捏造,不是事实。但是律师告诉他.按照卷宗中的材料看,这笔是可以定罪的,王怀念始终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律师从这点给他解释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王怀忠他能够很快掌握,但是王怀忠认为,客观上,他是冤枉的。这或许是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区别。
基于这一点,律师在和王怀忠的协调上就有点费劲。在我看完卷宗之后,对案件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就有个明确的判断。以律师对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认识,作出了相应的判断,同时开始劝说王怀忠正视客观事实。但是王怀忠确实比较的固执,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劝他实事求是,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认识到客观上能够成立的东西,从而正视客观事实。律师不是当事人,只能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对法律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我告诉王怀忠,虽然我们同为辩方,但是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民事案件代理入不同,律师的意见可以是独立的并不受当事人影响的。比如前面说的200万的事情、由于我们双方的意见相左,王怀忠就很伤脑筋.
他认为事实全部是假的,但同时又想尊重我们的意见。王怀忠的很多分析都是基于情理之上的,他认为情理上可以过得去,但是律师认为从法律事实上不能分析得过去。所以一方面王怀忠对律师寄予厚望,另外一个方面又"自信"地坚持自己的观点。
他想尽力和律师配合,但是很多问题上,又存在分歧。在这之中,唯一没有分歧的是起诉书指控的导致4000多万的国有土地资源损失问题。律师认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分歧,证据使用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和安徽省政府的联合调查报告,不是法定的刑事证据,证据没有进行转换。当然,这个问题,后来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3. 把政治生命作为第一位来考虑的王怀忠,自认为不看重金钱。亲情上似乎也没有
常人那么深厚。王怀忠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王怀忠的级别高,传闻多
王怀忠自认为不看重金钱,也不是个喜欢并善于敛财的人。
卷宗中有个例子,可以看出王怀忠对待金钱的态度。阜阳有个理发店的老板,平时经常帮王怀忠全家理发,不收费。后来这个老板买房子没有钱,王怀忠就拿了20万元人民币和几万美金借给她,不要借条,不要利息,只是强调这是他自己的全部家当和用作女儿留学的费用,等老了自己需要做生意的时候,再还他。
王怀忠和肖作新属于性格完全不同的两种人。肖作新给人的感觉是个文人.而让会上关于王怀忠的很多传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性格因素。王怀念是典型北方人,有着非常豪爽的性格,说起话来基本上属于口无遮拦的那种人,同时由于他的文化底蕴不够深厚,说话不够注意,张扬的性格就表露无疑。
在仕途上,王怀忠是一直比较顺畅的。从大队记分员到后来的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始终可以做的比同级别的人出色,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信也就表露无疑。这也是王怀忠追求的最终目的。王怀忠自己也说,我不看重金钱,看重政治上的进步。应该说公诉人在性格上对王怀忠的评价还是比较客观的,褒义的说法是政治进步要求的很高,贬义的理解就是权力欲望看的比较重。
王怀忠对待亲情上,相对于常人要淡一些。但是王怀忠非常看重他出国的女儿,他认为女儿很长进,靠自己的努力考入大学并能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最终依靠自己的能力在国外拿到了硕士学位。
王怀忠狱中,也表现出了对自己妻子的关心。他曾经委托我给他妻子找律师,一次会见的时候,他曾经很动情地告诉我,自己一家3口(妻子、儿子)的命就全部在律师手里了。
王怀忠案件之所以这么受到关注,应该是因为王怀忠的职位高的缘故。还有个原因是王怀忠案件社会传闻比较多。
王怀忠的案件最初只有受贿罪名的指控,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增加的罪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案情,王怀忠的案件其实并不是非常的复杂。
受到媒体关注的,是王怀忠和肖作新的态度问题。
肖作新是基本上一直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罪名,而王怀忠是有一个反复的过程。从一审的一概不予承认.到二审和死刑复核初期的承认大部分罪行,直至他的最后一份书面材料又全面否认犯罪。
但是王怀忠案件也还是有它独特的地方。
第一个特点是首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检察院来公诉的案件;第二个特点是首次在开庭的时候完全采用零口供的案件。王怀忠的有罪供述,虽然在开庭之前检察机关已经移交给了法院,但是在开庭的时候,检察机关在出示证据的时候,一份王怀忠的有罪供述都没有使用,这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十分罕见的。
第三个特点是案件开庭的时候采用的几乎都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复核证据,不是侦查阶段的证据。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也是非常少见的。
4.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对于律师的辩护作用而言,律师的规定还是鼓励不足,限制有余。
几乎在我为王怀忠出庭辩护的同时,曾经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中因在为霍海音辩护过程中,伪造证据,因伪造证据罪被判刑两年。
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案件的裁判结果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切身的根本利益,乃至对其整个家庭成员的人生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在法庭上,律师慷慨激昂地与控诉方激烈而牵动人心的精彩辩论,不仅来自于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还来自于律师对法律、当事人、社会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
有的案件有罪辩无罪、重罪辩轻罪,依靠的完全是律师在敬业精神指导下从事实和法律出发伸张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结果。不畏权、不畏众,只唯法的律师弘扬了社会的正义和法治的精神。
当律师为千夫所指的杀人犯、贪污犯辩护时,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往往会把律师和案犯一起当作应当下地狱的魔鬼。人们常常不解:刑事诉讼中,为什么允许律师为明显有罪的人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律师还可以因此而收取费用,他从事这种活动并接受酬劳时还不会感到良心上的谴责。
其实,在一个法治国家的司法体系中,除了法官、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外,还需要有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这样才能维护权利,实现公平,保障秩序。这样的体系才能为每一个人平等地营造法律的天堂。
针对律师而言.不畏权、不畏众,只唯法的律师弘扬了社会的正义和法治的精神。这种律师走进了法律的天堂;而那种伪造证据、靠运气、拉关系甚至向司法官行贿以求得案件胜诉甚至达到枉法裁判目的的律师则将走向地狱之门。
谈到律师辩护的环境,我认为,在我们国家,律师事实上还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一方面律师从业的法律环境,法律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很多的场所,我都希望通过媒体呼吁社会给律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当然我们律师也应该是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律师不能做权势的附庸和金钱的奴隶,而应当是以真正的特立独行的自由精神来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
就在我今年被增补为合肥市政协常委表决的时候,有老同志投反对票认为,这个人专门为贪官辩护,怎么能够做政协委员。从这个事情上,我想我们可以看到两点,—个是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在逐步完善,在表决时不是全票而是有人勇于提出反对意见,但是作为参政议政的政协委员都对律师工作有偏见,应该说还是法治理念缺乏的一个表现。
也就在我办理王怀忠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的有谣传,说中纪委、省纪委曾经找我谈话,而事实上,各级纪检、司法机关从来没有以任何的理由因为这个案件给律师任何的刁难,相反,他们给予的工作支持让律师感觉到我们社会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在逐步地增强。
所以说法律关于律师的作用,就目前的法律规定,限制有余,鼓励不足,另外是社会对律师没有达到应当的理解程度,还有就是有些律师是害群之马,违背了职业道德,有的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进行执业,为社会所不齿。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辩护的环境还没有达到法律所设计的程度。
中国律师是一个没有历史的职业,是一个历尽磨难的职业,数千年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产生厂"讼棍"、"状师"这样一些鄙薄的名词;但也为我们诞生过施洋、沈钧儒、章土钊、史良等风云际会的杰出律师。显然.只有以真正具备独立特行的自由精神去追求正义,才能迎来法治文明的明天。